加尔文主义与政治|凯波尔-加尔文主义讲座(6-3)

政治:在法国大革命中,基督徒享有的“公民自由”是必须认同那些不信的大多数;而在加尔文主义里,良心自由使每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信念和内心的指引侍奉上帝。

我的第三篇演讲离开了宗教的圣殿,进入了国家的领域(这是人类生活从神圣的圈子第一次过渡到世俗领域)。因此,现在我们开始从总体上和原则上反驳这种非历史的观点:即加尔文主义只代表了一种教会和教义运动。

加尔文主义的宗教势头还在政治社会之下建立了一个完全属于它自己的基本概念,因为它不仅修剪了树枝,清理了树干,还深入到了我们人类生活的根。

这一点对于每一个能够理解这一事实的人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即没有一个政治计划不是建立在特定的宗教或反宗教观念之上的。就加尔文主义而言,事实确实如此,这一点可以从它在荷兰、英国和美国这三个历史上享有政治自由的国家所引起的政治变革中看出。

每一位有能力的历史学家都会毫无例外地证实班克罗夫特(Bancroft)1的话:“加尔文主义的狂热者就是自由的狂热者,因为在争取自由的道德战争中,他的信条是他的军队的一部分,也是他在战斗中最忠实的盟友。”19 格罗恩·范·普林斯特勒(Groen van Prinsterer)2也曾这样表达:“加尔文主义是我们宪法自由的起源和保障。”加尔文主义将公法引向了新的道路,首先是在西欧,然后在两个大陆,今天在所有文明国家中越来越多,所有科学学者都承认这一点,尽管公众舆论尚未完全承认。

但就我的目的而言,仅仅陈述这一重要事实是不够的。

为了使人们感受到加尔文主义对我们的政治发展的影响,必须表明加尔文主义为哪些基本政治观念打开了大门,以及这些政治观念是如何从其根本原则中产生的。

这一主导原则不是救赎论的角度的“因信称义”,而是从最广泛的宇宙论意义上来说,三位一体上帝对整个宇宙、所有领域和王国(有形和无形)的统治权。一种原生(primordial)的主权,在人类身上以三重推论的至高无上的方式散发出来,即:1. 国家主权;2. 社会主权;3. 教会主权。

请允许我详细讨论这个问题,向您指出加尔文主义是如何理解这种三重推论主权的。

国家主权

首先,在被定义为国家的政治领域中,推论出主权。然后我们承认,建立国家的冲动源于人的社会本性。亚里士多德在称人为“政治动物”3时已经表达了这一点。上帝可能把人创造成不连贯的个体,并肩而立,没有谱系连贯性。就像亚当是单独被创造的一样,第二个、第三个和每一个人可能都是单独被创造出来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人是经由人而被造。凭着他的出生,他与整个人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我们共同构成了一个人类,不仅与现在活着的人,而且与我们身后的所有世代以及将要来到我们之后的所有人(尽管我们人数众多,不计其数)一起构成了一个人类。整个人类都来自同一个血缘。然而,国家的概念将地球分为各大洲,又将每个大洲细分为若干小块。这与人类的观念并不一致。只有当一个国家能够覆盖整个世界,并且全人类都团结在一个世界帝国中时,人类的有机统一才能在政治上实现。如果没有罪(sin)的介入,毫无疑问这实际上会实现。如果罪作为一种分裂力量没有将人类分成不同的部分,那么没有什么会破坏或破坏我们人类的有机统一。亚历山大、奥古斯都和拿破仑的错误不在于他们被一个全球帝国的想法所迷惑,而在于——尽管罪的权势已经瓦解了我们的团结,他们还是要努力实现这个想法。

同样,社会民主党4的国际世界主义努力在其“团结”的概念中提出了一种理想。这种理想正因如此而吸引我们,即使我们知道他们无法实现其目标——试图在现在这个罪恶的世界里实现这一崇高而神圣的理想。不可能,甚至无政府主义(Anarchy)也是试图解除人与人之间一切机械联系,同时解除一切人类权威,并鼓励取而代之的是,从自然本身中生长出来新的有机联结——我会说,这一切只不过是对失去的乐园的怀念。

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罪,就不会有行政长官或国家秩序;但整个政治生活将以父权制的方式从家庭生活中发展而来。在一个没有罪的世界里,无论是司法机构、警察、军队还是海军都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如果生命能够正常、不受阻碍地从其自身的有机驱动中发展,那么,一切规则、条例和法律都将消失,甚至所有对行政长官权力的控制和主张都将消失。没有骨折的地方,谁会包扎?四肢健全的地方,谁会使用拐杖?

因此,每一次国家组建、每一次行政长官权力的行使、每一种强制秩序和保证安全生活进程的机械手段,总是非天然的。这是我们天性中更深层次的愿望所反对的东西。正因为如此,它可能成为那些行使权力的人滥用权力的根源,也可能成为群众不断反抗的根源。由此引发了权威(Authority)与自由(Liberty)之间的世纪之战。在这场战斗中,正是对自由的渴望,这已经证明了其是上帝指定(God-ordained)的手段,可以遏制权威堕落为专制的威权。因此,所有关于国家性质和行政长官行使权力的真正概念,以及另一方面所有关于人民捍卫自由的权利和义务的真正概念,都取决于加尔文主义在这里提出的原始真理(primordial truth)——上帝因罪而设立行政长官。

在这种思想中隐藏着国家生活的光明面和阴暗面。对于众多国家来说,阴暗面不应该存在;应该只有一个世界帝国。这些行政长官机械地统治。这些思想与我们的本性不协调。而这种政府权力是由有罪的人行使的,因此受到各种专制野心的支配。但光明的一面是,对于有罪的人类来说,如果没有分立国家,没有法律和政府,没有统治权力,那将是真正的人间地狱;或者至少是上帝在洪水中淹没第一群堕落人类时地上存在的那种情况的重演。因此,加尔文主义通过其对罪的深刻理解揭示了国家生活的真正根源,并教会了我们两件事:第一,我们必须心存感恩而从上帝手中接受国家及其行政长官的制度,作为一种现在确实不可或缺的保护手段;另一方面,凭借我们的自然驱动,我们必须时刻警惕国家权力对我们个人自由的潜在威胁。

加尔文主义做了更多的事情。在政治方面,它还教导我们,人的因素——这里指的是人民——不应被视为主要因素,好似上帝只会在人民需要的时候才被拖进来帮助他们;相反,上帝,在他的威严中,必须在每个国家的眼前发出烈焰;所有国家在他面前都应被视为水桶的一滴和天平上的微尘5。从世界的尽头,上帝把所有的国家和人民都带到他的最高审判席前。因为上帝创造了国家。他们为他而存在。他们是他自己的。因此,所有这些国家,以及其中的人类,都必须为他的荣耀而存在,因此要遵循他的法令(ordinances),以便当他们按照他的法令行事时,他的神圣智慧才能闪耀出来。

因此,当人类因罪而分崩离析时,就会出现许多不同的民族;当这些民族的罪将人们分开、撕裂。当罪以各种羞耻和不义的方式显露自己时,上帝的荣耀要求遏制这些恐怖,让混乱回归秩序,并要求一种来自外部的强制力量使人类社会成为可能。

这种权利属于上帝,也只有他才拥有。

任何人都无权统治他人,否则这种权利必然会立即成为最强者的权利。正如丛林中的老虎统治着手无寸铁的羚羊一样,在尼罗河岸边,法老统治着埃及农民的先祖。

一群人也不能凭借自己的权利,通过合同强迫你服从同胞。指认我的一位先祖很久以前与当时的其他人签订了“社会契约”,对我来说有什么约束力?作为一个人,我自由而勇敢,面对着最强大的同胞。

我不谈论家庭,因为这里有机的、自然的纽带起着主导作用;但在国家领域,我不会屈服或向任何人低头,只要他和我一样是人。

对人的权威不能来自人。多数人对少数人也同样不能产生权威,因为历​​史几乎在每一页都表明,少数人往往是正确的。因此,加尔文主义的第一个论点是,只有罪恶才需要建立政府,第二个同样重要的论点是:地球上所有政府的权威都源自上帝的主权。当上帝对我说“服从”时,我谦卑地低下头,丝毫不损害我作为一个人的个人尊严。因为,如果你向一个鼻孔里有气息的人的孩子低头鞠躬,你就贬低了自己;另一方面,如果你服从天地之主的权威,你就提升了自己。

因此,圣经的话是这样的:“帝王藉我坐国位”6(箴8:15),或者正如使徒在其他地方宣称的那样:“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7(罗13:2)

行政官是“普遍恩典”的工具,用来阻止一切放纵和暴行,保护善良的人免受邪恶的侵害。但他的作用不止于此。除此之外,他还是上帝任命的仆人,以便他能够保护上帝的人类创造大工免遭彻底毁灭。罪攻击上帝的杰作、上帝的计划、上帝的正义、上帝的荣誉,因为上帝是至高无上的工匠和建造者。因此,上帝任命了当权者,以便通过他们的工具来维护他的正义,对抗罪恶的斗争,并赋予行政官生杀之权。因此,无论是在帝国还是在共和国,在城市还是在州,所有的当权者都“靠上帝的恩典”统治。出于同样的原因,正义具有神圣的性质。出于同样的动机,每个公民都必须服从,不仅是因为害怕受到惩罚,而且是为了良心。

此外,加尔文明确表示,权柄本身不会受到“政府如何建立”以及“以何种形式展现”这些的问题的影响。众所周知,他本身更喜欢共和国,他不偏爱君主制,好像这是神圣而理想的政府形式。在无罪的状态下,情况确实如此。因为如果没有罪恶进入,上帝将一直是所有人的唯一君王,而这种情况将在未来的荣耀中回归,那时上帝将再次成为一切。上帝自己的直接政府是绝对君主制的;没有一神论者会否认这一点。但加尔文认为,许多人在相互控制下的合作,即共和国,是可取的,因为现在由于罪的原因,机械的政府机构是必要的。

然而,在他的体系中,这只能是实践中优劣的渐进的差异,而绝不会是权威的本质的根本差异。他认为君主制、贵族制以及民主制都是可能的和可行的政府形式;除非这是“上帝的恩典”赋予他,否则世上没有人可以声称拥有对他的同胞有不可改变的权威;因此,服从的最终责任不是由人强加给我们的,而是由上帝自己赋予给我们的。

根据加尔文的说法,那些被神圣权威赋予权力的人是如何被指派的,这个问题不能为所有人和所有时代都得到同样的回答。然而,他毫不犹豫地从理想意义上说,最理想的条件是人民自己选择自己的行政长官。

他认为,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人民就应该感激地认为这是上帝的恩惠,正如你们多部宪法的序言所表达的那样:“感谢全能的上帝,他给了我们选择自己官员的权力。” 因此,加尔文在《撒母耳记上注释》中告诫这样的人民:“你们人民啊,上帝给了你们选择自己官员的自由,你们要小心,不要因为选举了流氓和上帝的敌人而失去这种恩惠,让他们担任最高荣誉的职位。”

我可以补充一点,在没有其他规则存在或现有规则消失的地方,民意选择自然会占上风。 凡是新国家建立的地方,除了通过征服或武力建立的,第一个政府总是通过民意选择建立的;最高权力机构倒台的地方也是如此。无论是由于缺乏对继承权的决定,还是由于革命的暴力,国家陷入混乱,人民总是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宣称拥有恢复它的权利。但加尔文同样坚决地断言,当一个国家不适合这种状态,或者由于它的罪孽而完全丧失了这种祝福时,上帝有主权,以他的天意,从一个民族中夺走这种最理想的状态,或者根本不赐予它。

有的民族的历史发展当然表明,权力是以其他方式赋予的。这种赋予可能来自继承权,就像世袭君主制一样。它可能来自一场艰苦的战争,就像彼拉多对耶稣拥有权力一样是“来自上面”。它可能来自选民,就像在旧德意志帝国一样。它可能取决于各州,就像旧荷兰共和国的情况一样。总之,它可能呈现各种形式,因为国家的发展存在无穷无尽的差异。像你们这样的政府形式在中国一天也存在不下去。即使是现在,俄罗斯人民也不适合任何形式的宪政政府。而在非洲的卡菲尔人(Kaffirs)和霍屯督人(Hottentots)中,即使是俄罗斯这样的政府,也是完全不可想象的。所有这些都是由上帝通过他的隐秘的护理旨意决定和任命的。

然而,这一切都不是神权政治。神权政治只在以色列发现过。因为在以色列,上帝立即进行了干预。因为通过乌陵和土明(Urim and Thummim)以及预言;通过他的拯救奇迹,以及他的惩罚性审判,他亲手掌握着他的人民的管辖权和领导权。但是加尔文主义对上帝主权的信仰适用于全世界,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在人对人行使的所有权力中都具有效力;甚至在父母对子女拥有的权力中也是如此。因此,这是一种政治信仰,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论点:

  • 1. 只有上帝——而不是任何被造物——拥有决定国家命运的主权,因为只有上帝创造了它们,用他的全能力量维持它们,用他的法令统治它们。
  • 2. 在政治领域,罪破坏了上帝的直接统治,因此,为了统治的目的而行使权力,随后被赋予了人类,作为一种机械的补救措施。
  • 3. 无论这种权威以何种形式展现出来,人类都只能通过上帝威严赋予他的权威来控制他的同胞。

与加尔文主义的这一信仰直接对立的是另外两种理论。一种是人民主权理论(Popular-sovereignty),1789年在巴黎以反神论的方式宣扬;另一种是国家主权理论(Statesovereignty),最近由德国历史泛神论学派发展起来。这两种理论本质上是相同的,但为了清楚起见,需要分别讨论。

是什么推动和鼓舞了法国大革命中人们的精神?对已经悄然出现的滥权的愤慨?对加冕专制的恐惧?对人民权利和自由的高尚捍卫?部分原因当然如此,但这些推动力里面并没有多少罪恶,甚至有加尔文主义者也感激地承认,在这三点上,当时对巴黎实行了神圣的审判。但法国大革命的推动力并不在于对滥权的憎恨。

1688年的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 加尔文主义与政治
1688年 光荣革命 Glorious Revolution

当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将1688年的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8与1789年革命的原则进行比较时,他说:“我们的革命和法国革命几乎在每一个细节上,以及整个转型的精神上,都是完全相反的。”9

同样是这位埃德蒙·伯克,法国革命的激烈反对者,勇敢地为你们自己对英国的反抗辩护,说你们的反抗“源于一种能量原则,在这个善良的人民身上表现出自由精神的主要原因,这种自由精神对所有思想和观点的绝对服从都是最不利的。”

加尔文主义和独立宣言

加尔文主义世界的三次伟大革命都没有敢动一点点上帝的荣耀。不敢动,它们甚至就是根源于对上帝威严的确认。每个人都会承认我们在威廉(William the Silent)领导下对西班牙的反抗。甚至没有人怀疑过“光荣革命”,这场革命以奥兰治威廉三世(William III of Orange)的到来和斯图亚特王朝的推翻而达到高潮。但这也同样适用于你们自己的革命。约翰·汉考克(John Hancock)在《独立宣言》中用许多话表达了这一点,美国人凭借“自然法和自然之神的旨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采取行动——“因为造物主赋予了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他们呼吁“世界最高法官确认他们意图的正确性”;10他们发出“独立宣言”——“坚定地依靠上帝的庇护”。11在《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的序言中承认,“世界伟大的统治者很高兴能感动立法者的心。”12许多州的宪法序言也宣称:“感谢全能的上帝给予我们如此长久的公民、政治和宗教自由,并期待他赐予我们福祉。”13上帝在那里被尊为“主权统治者”14和“宇宙的立法者”15,其中明确承认,人民唯有从上帝那里才获得“选择自己的政府形式的权利”。”16在一次制宪会议上,富兰克林在极度焦虑的时刻提议,他们应该在祈祷中向上帝寻求智慧。如果还有人怀疑美国革命是否与巴黎革命相同,那么1793年杰斐逊和汉密尔顿之间的激烈斗争完全消除了这种疑虑。因此,正如德国历史学家冯·霍尔茨(Von Holtz)所说:“如果说美国革命的推动力来自卢梭及其著作,那简直是疯了。”17或者如汉密尔顿自己所说,他认为“法国大革命与美国革命的相似之处,就如同法国小说中不忠的妻子与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妇女的相似之处一样。”18

法国大革命在原则上不同于所有那些民族革命,那些革命都是在祈祷和相信上帝帮助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法国大革命无视上帝。它反对上帝。它不承认有比在自然界,也就是在人类自身中,存在有更高的政治生活的根基。在这里,最绝对的不忠的宣告是第一条:“ni Dieu ni maitre”(法语:你是上帝你是主)。至高无上的上帝被废黜,而自由意志的人被置于空缺的宝座上。人的意志决定了一切。一切权力,一切权威都来自人。这样,一种主权就从个体发展到多数人;而在那些被设想为人民的多数人中,隐藏着一切主权的最深源泉。毫无疑问,正如你们的宪法中所说的那样,主权来自上帝,上帝在一定条件下将主权植入人民。而在法国,一种原始的主权得以确立,这种主权在任何地方、任何国家都只能来自人民本身,其根源不外乎是人类的意志。因此,这是一种人民的主权,与无神论完​​全一致。这就叫自取其辱(self-abasement)。在加尔文主义的领域,就像在你的宣言中一样,人们向上帝屈膝,而面对人类,人们则骄傲地抬起头。但在法国,从人民主权的角度来看,人们挑衅地握紧拳头对抗上帝;而人们则在同胞面前卑躬屈膝,用荒谬的虚构来掩盖这种自卑。即数千年前,没有人记得的人们签订了一份政治合同,或者,用他们的话来说,是“社会契约”。现在,你问结果如何?那么,让历史告诉你,荷兰的叛乱、英国的“光荣革命”以及你们对英国王室的反叛是如何使自由受到尊重的;你自己回答这个问题:法国大革命除了将自由束缚在国家全能的铁镣铐中之外,还带来了什么?事实上,在我们19世纪,没有哪个国家的历史比法国更悲惨。

难怪科学的德国自萨维尼(De Savigny)和尼布尔(Niebuhr)19时代以来就脱离了这种虚构的人民主权。这些杰出人物创立的历史学派嘲笑了1789年的先验虚构。现在,每一位历史鉴赏家都嘲笑它。只是说,他们推荐的替代物,也看不到有更好的标记。

现在,它不再是人民的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而是国家的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the State),这是日耳曼哲学泛神论的产物。思想体现在现实中,其中的国家思想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高、最丰富、最完美的思想。因此,国家成为一个神秘的概念。国家被认为是一个神秘的存在,具有隐藏的自我;具有缓慢发展的国家意识;具有日益强大的国家意志,通过缓慢的过程盲目地努力实现最高的国家目标。人民不像卢梭那样被理解为个人的总和。人们正确地看到,人民不是集合体,而是一个有机整体。这个有机体必然有其有机成员。这些机构慢慢地实现了它们的历史发展。通过这些机构,国家的意志得以运作,一切都必须屈服于这一意志。这种主权国家意志可能体现在共和国、君主制、凯撒、亚洲专制君主、西班牙菲利普暴君或拿破仑独裁者身上,所有这些都只是形式,一个国家理念融入其中;发展阶段永无止境。但无论这个神秘的国家以何种形式展现自己,这个理念始终是至高无上的:国家很快就确立了其主权,对于国家的每个成员来说,是否让位于这种国家神化(State-apotheosis)仍然是智慧的试金石。

因此,被压迫者所仰望的,上帝所赋予的一切超然权利都消失了。没有其他权利,只有法律所规定的内在权利。法律之所以是正确的,不是因为其内容与永恒的权利原则相一致,而就是因为它是法律。如果第二天它规定了完全相反的内容,这也一定是正确的。这种麻木理论的结果当然是,权利意识被削弱,所有权利的固定性都从我们的脑海中消失,所有对权利的更高热情都被扑灭。存在的事物是好的,因为它存在;它不再是上帝的意志,不再是创造我们和了解我们的那一位的意志,而是成为国家不断变化的意志,国家没有高于自己的人,实际上就成为上帝。国家必须决定我们的生活和生存将如何。

如果你进一步思考,这个神秘的国家仅通过人来表达和执行其意志,那么,这种国家主权(state-sovereignty),即便说是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绝不会摆脱人对人的卑贱顺从,也永远不会提升到对良心的说服力(cogency in the conscience)的顺从。这还需要更多证据吗?

因此,加尔文主义者反对百科全书派(Encyclopedians)的无神论人民主权和德国哲学家的泛神论国家主权,坚持上帝的主权,认为这是人类所有权威的源泉。加尔文主义者将每个人和每个民族置于天父面前,以此来维护我们最高和最好的愿望。他意识到了罪的事实,而罪在1789年被玩弄于鼓掌之中,现在,在悲观的夸张中,罪被认为是我们存在的本质。加尔文主义指出了我们有机社会的自然联系与官僚权威所强加的机械联结(mechanical tie)之间的区别。机械联结使我们很容易服从权威,因为在所有权威中,它都使我们尊重神圣主权的要求。它使我们从对强权的恐惧的服从转变为出于良心的服从。它教导我们从现有的法律中向上看,看到上帝永恒权利的源泉,它在我们心中创造了不屈不挠的勇气,以最高权利的名义不断地抗议法律的不公正。而且,无论国家如何强势地维护自身权利并压制个人的自由发展,在我们灵魂的眼中,在强大的国家之上,总有万王之王的威严闪耀着无限的光芒!他,就是人们的祈祷永远指向的那位,他的正义审判庭永远维护所有被压迫者的上诉权、祝福我们的国家、祝福我们和我们的家!

关于国家主权就说这么多。现在我们来谈谈社会领域的主权。

社会领域的主权

从加尔文主义的角度来看,我们理解,家庭、商业、科学、艺术等都是社会领域,它们的存在不归功于国家,它们的生活法则也不源于国家的优势,而是服从于自己内心深处的至高权威;这种权威在上帝的恩典下进行统治,就像国家的主权一样。

这涉及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对立,但条件是,我们不要把这个社会想象成一个大集团(conglomerate),而是要分析它每一个有机体,以尊重每个部分所具有的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必然涉及一种特殊的更高权威,我们有意将这种最高权威称为各个社会领域的主权(sovereignty in the individual social spheres),以便能够明确而明确地表达出,这些不同的社会生活发展除了上帝之外,没有任何东西高于它们,国家不能介入,也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指挥它们。正如你立刻感觉到的,这是我们公民自由中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20

在这里,最重要的是要牢记社会生活的有机性和政府的机械性之间的等级差异。人类中任何直接源于创造的东西都拥有其发展的所有数据,即人性本身。你可以在家庭、血缘关系和其他纽带的联系中看到这一点。婚姻源于男女二元性。一夫一妻制源于一男一女的原始存在。孩子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天生具有生育能力,自然而然地,孩子之间就像兄弟姐妹一样联系在一起。而当这些孩子再婚时,理所当然的是,所有这些联系都源于血缘关系和其他关系,这些关系主宰着整个家庭生活。这一切中没有机械的东西。发展是自发的,就像植物的茎和枝条一样。诚然,罪在这里也发挥了令人不安的影响,把许多原本是祝福的东西扭曲成了诅咒。但这种罪的致命作用已被普遍的恩典所遏制。自由恋爱可以随心所欲地试图解散最神圣的纽带,而纳妾可以亵渎最神圣的纽带;但对于我们人类的绝大多数人来说,婚姻仍然是人类社会的基础,家庭在社会学中仍然保持着其原始领域的地位。

生活的其他领域也是如此。

我们周围的自然可能因为罪而失去了天堂的荣耀,大地上可能长满荆棘和蒺藜,我们只能汗流浃背获得食物;尽管如此,人类所有努力的主要目标仍然是我们被创造时和堕落之前的目标,即治理这地(dominion over nature)。而这种统治权只能通过行使权力才能获得,而这些权力是根据创造的法令而天生具有的。因此,所有科学都只是将我们内在的调查和思考能力应用于宇宙;而艺术只不过是我们想象力的自然生产力。因此,当我们承认,虽然罪被“普遍恩典”所遏制,但它已导致这些生命表达方式发生许多变化,这些变化只在失去乐园以后才出现,并将随着荣耀国度的到来而再次消失;我们仍然坚持认为这些表达方式的基本特征仍然和原来一样。它们共同构成了创造的生命,符合创造的法则,因此是有机发展的。

但政府权力的主张则完全不同。因为尽管人们承认,即使没有罪,也需要将许多家庭联合成一个更高的统一体,但这种统一体在内部与上帝的王权紧密相连,上帝会在所有人的心中有规律、直接和和谐地统治,在外部则融入父权制等级制度。因此,不会存在任何国家,只有一个有机的世界帝国,上帝是它的国王;这正是预言中等待我们的未来,当所有的罪都消失时。

但正是这一有机体,被罪从我们的人类生活中消除了。这种团结就不复存在。上帝的统治不再能主张自己。父权制等级制度已被摧毁。一个全球帝国既不能建立,也不应该建立。因为正是这种愿望构成了建造巴别塔的劣根性。就这样,人民和国家诞生了。这些人民组成了国家。上帝在这些国家之上任命了政府。因此,如果允许我这样表达的话,它不是一个自然的头,它从人民的身体中有机地长出来,而是一个机械的头,它从外面被放在国家的躯干上。因此,这只是对错误情况的一种补救措施。一根棍子放在植物旁边,把它支撑起来,因为如果没有它,由于它固有的弱点,植物就会倒在地上。

政府的主要特征是生杀大权。根据使徒的见证,地方长官听到了剑的声音,这把剑有三重含义。它是正义之剑,用来对罪犯施以肉体惩罚。它是战争之剑,用来捍卫国家的荣誉、权利和利益,对抗敌人。它是秩序之剑,用来挫败国内一切暴力叛乱。路德和其他改教家都正确地指出,真正的制度和对行政官的全面授权是在大洪水之后才实现的,当时上帝命令对流人血的人处以死刑。夺取生命的权利只属于能够赋予生命的上帝,即上帝;因此,除非上帝赋予,否则地上没有人被赋予这种权力。出于这个原因,罗马法将生命权和死亡权(jus vitae et necis)赋予了父亲和奴隶主,其内在立场本质上远低于摩西律法;在摩西律法中,除官员命令的执行死刑外,没有别的死刑。

因此,政府的最高职责始终不变地是正义。其次,它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而照管人民,部分是对内的,以便其团结能够不断加深,不受干扰;部分是对外的,以免国家的存在受到损害。这一切的结果是,一方面,在一个群体中,各种有机的生活现象都从其社会领域中产生,但在所有这些之上,可以观察到政府的机械统一力量。由此产生了所有的摩擦和冲突。因为政府总是倾向于以其机械的权威侵入社会生活,使其臣服并机械地安排它。但另一方面,社会生活总是试图摆脱政府的权威,就像这种努力在目前再次以社会民主和无政府主义告终一样,这两种主义的目的无非是彻底推翻权威制度。但撇开这两个极端不谈,人们会承认,人民或国家的所有健康生活都是这两种权力斗争的历史结果。正是所谓的“宪政”更坚定地试图规范这两种权力的相互关系。在这场斗争中,加尔文主义是第一个站出来的。因为,加尔文主义尊重上帝所设立的行政长官的权威,因此,加尔文主义也推崇了上帝根据创世法则在社会领域赋予的第二种主权。

它要求双方在各自的领域内保持独立,并根据法律而不是行政机构来规范双方之间的关系。根据这一严格的要求,可以说加尔文主义从其基本思想中产生了宪法公法。

历史的见证不容置疑,这种宪法公法并没有在罗马天主教国家或路德宗国家中蓬勃发展,而是在加尔文主义类型的国家中蓬勃发展。因此,这里的基本思想是,上帝的主权在降临到人类身上时,将自己分为两个领域。一方面是国家权威的机械领域,另一方面是社会圈子权威的有机领域。在这两个领域中,天然的权威都是主权的(sovereign),也就是说,除了上帝之外,没有比它更高的。

现在,对于政府的机械强制权威,任何进一步的解释都是多余的,但对于有机社会权威,则并非如此。

这种有机社会权威的主导性特征在科学领域最为明显。在伦巴第(Lombard)的《格言》(Sententiae)和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ca)的导言中,博学的托马斯主义者写道:“伦巴第的作品统治了150年,并产生了托马斯,之后,托马斯的神学大全统治了整个欧洲(totam Europam rexit)整整五个世纪,并产生了所有后续的神学家。”21 假设我们承认这种语言过于大胆,但这里表达的想法无疑是正确的。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伦巴第和托马斯、路德和加尔文、康德和达尔文等人的统治范围,对他们每个人来说,都延伸到了一个时代。天才是一种至高无上的力量;它形成学派;它以不可抗拒的力量控制着人们的精神;它对整个人类生活状况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这种天才的统治权是上帝的恩赐,只有上帝的恩典才能拥有。它不受任何人的支配,只对赋予它这种支配权的上帝负责。

在艺术领域也可以观察到同样的现象。每个大师都是艺术殿堂里的国王,不是通过继承法或任命,而是仅仅通过上帝的恩典。这些大师也施加权威,不受任何人的支配,而是统治所有人,最终因其艺术上的优越性而受到所有人的敬意。

人格主权(the sovereign power of personality)也是如此。人与人之间并不等同。有些人软弱、心胸狭窄,翅膀不比普通麻雀宽;但也有些人气度不凡,翅膀如鹰展翅。在后一种人中,你会发现一些王者气度,这些人在自己的领域里统治着,无论人们是退缩还是阻挠他们;通常,他们越是受到反对,就越是强大。整个过程都在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在技工的劳动中,在商店里,在交易所里,在商业中,在海上,在慈善和慈善领域。在任何地方,总有人都比别人更强大,因为他的个性、他的才能和环境。统治权在任何地方都得到行使;但这是一种有机运作的统治权;不是凭借国家授权,而是来自生命主权本身。

与此相关,在完全相同的有机优越性基础上,与这种人格主权并存的是领域主权。大学行使科学统治权;美术学院拥有艺术权力;行会行使技术统治权;工会统治劳工——这些领域或公司中的每一个都意识到在其适当的运作范围内拥有排他性独立判断和权威行动的权力。在这些有机领域背后,凭借智力、审美和技术主权,家庭领域开放了自己,拥有婚姻、家庭和平、教育和所有权的权利;在这个领域,自然的首领也意识到行使固有的权威——不是因为政府允许,而是因为上帝赋予。父权根植于生命之源,并在第五条诫命中得到宣告。因此,最后还应指出,城市和乡村的社会生活形成了一个生存领域,它源于生活的必需品,因此必须是自主的。

因此,我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看到,领域主权在自己的范畴内树立起来:1. 在社会领域,通过个人优越性。2. 在大学、行会、协会等法人领域。3. 在家庭和婚姻生活的家庭领域,以及 4. 在社区自治中。

在这四个领域,国家政府不能强加法律,而必须尊重生命的内在法则。上帝通过他所选择的演奏家(virtuosi)统治这些领域,就像他通过他所选择的官员在国家领域行使统治权一样。

受其自身使命的约束,政府不能忽视、修改或破坏这些社会领域所遵循的神圣使命。在上帝的恩典之下,政府主权在此被另一种同样神圣的主权所搁置和限制。科学、艺术、农业、工业、商业、航海、家庭和人际关系的生命都不能被强迫适应政府的恩惠。国家绝不能成为扼杀整个生命的八爪鱼。在森林里的所有树木中间,国家这颗树必须占好自己的位置,扎自己的根。它必须尊重和维护在其神圣的自治中独立生长的每一种生命形式,

这是否意味着政府无权干涉这些自主的生命领域?一点也不。

它拥有三重权利和义务:

  • 1. 每当不同领域发生冲突时,强制相互尊重各自的界限;
  • 2. 在这些领域保护个人和弱者,防止其他人滥用权力;
  • 3. 强迫所有人共同承担个人和财务义务,以维护国家的自然统一。

然而,在这些情况下,决定权不能单方面由行政长官决定。这里的法律必须表明每个人的权利,公民对自己钱包的权利必须成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坚不可摧的堡垒。而这正是政府主权与社会领域主权合作的起点,宪法对此进行了规定。根据当时的秩序,这对加尔文来说成为了“下级行政长官”(magistratus inferiores)的教义。骑士身份、城市权利、行会权利等等,导致了社会“国家”的自我主张,并拥有自己的民事权力;因此,加尔文希望通过这些国家与高级行政长官的合作制定法律。

从那时起,这些部分源自封建制度的中世纪关系已经完全过时了。这些团体或社会秩序现在不再被赋予统治权,它们的位置由议会或在不同国家中的其他任何名称取代,例如众议院。现在这些议会的职责仍然是以全体的名义(in the name of all)维护全体的(of all)权利和自由。议会可以与政府一起履责,如果需要的话,也可以反对政府。联合防御优于个人抵抗,这既简化了国家机构的建设和运作,也加速了它们的运作。

但无论形式如何改变,它本质上仍然是古老的加尔文主义计划,即确保人民在所有阶级和阶层、所有圈子和领域、所有法团和独立机构中,以健康的民主意识,合法有序地影响法律的制定和政府的运作。唯一的意见分歧仍然在于一个重要问题:我们是否应继续采用目前普遍存在的个人特许权中这些社会领域特殊权利的解决方案;或者是否应该在其旁边放置法团特许权,这将使不同圈子能够进行单独的辩护。目前,一种新的组织趋势甚至在商业和工业领域也显露出来,在劳工领域也同样如此,甚至在法国也出现了像伯努瓦(Benoit)这样的声音,要求将特许权经营与这些组织结合起来。

我个人欢迎这样的举措,只要它的实施不是片面的,更不是排他性的;但我可能不会在这些枝节问题上徘徊。足以表明加尔文主义反对国家全能;反对任何超越现有法律的权利的可怕观念;反对专制主义的骄傲,专制主义不承认任何宪法权利,除非是王权的恩惠。

这三种表述在泛神论的主导地位中找到了如此危险的滋养,是对我们的公民自由的毁灭。加尔文主义值得称赞,因为它在这条专制主义的河流上筑起了一道大坝,不是通过诉诸民众的力量,也不是通过幻想人类之伟大,而是通过与政府最高权威的来源相同的——上帝的绝对主权(sovereignty of God)——推断出社会生活的权利和自由。从同样的唯一源头,从上帝那里,个人领域、家庭和每个社会圈子中的主权(sovereignty)与最高的国家权威一样,直接衍生而来。因此,这两者必须达成谅解,并且两者都有同样的神圣义务,即维护上帝赋予的主权,并使其服从于上帝的威严。

因此,一个将家庭权利交给国家至高无上的民族,或一所将科学权利交给国家的大学,在上帝面前与一个侵犯行政长官权利的国家一样有罪。因此,争取自由的斗争不仅被宣布为允许的,而且成为每个人在自己领域中的义务。而这并不是像法国大革命那样,将上帝放在一边,将人放在上帝全能的宝座上;相反,它使所有人,包括行政长官,在全能上帝的威严面前谦卑地鞠躬。

教会在国家中的主权

作为本次演讲的第三部分、最后一部分,所讨论的问题比前一个问题更难,即我们必须如何看待教会在国家中的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the Church in the State)。

我称这是一个难题,并不是因为我对结论有疑问,也不是因为我怀疑你不会认同这些结论。因为,就美国生活而言,这方面的所有不确定性都被你们宪法最初宣布的内容清除了——后来在你们关于信仰自由和教会与国家协调的宣言中进行了修订。就我个人而言,25年以前,我在周报上写下了“自由国家里的自由教会”(A free Church in a free State)这个座右铭。在艰苦的斗争中,我一直高举这句座右铭,我们荷兰教会也即将重新考虑我们的信仰告白中涉及此事的条款。

自由国家里的自由教会
A free Church in a free State

亚伯拉罕·凯波尔(1837-1920)

问题的难点在于别处。它在于塞尔维特(Servetus)的一堆柴火。它在于长老会对独立派的态度。它在于几个世纪以来,在荷兰的天主教徒遭受的,对敬拜自由的限制,和“民事无能”。难点在于,我们古老的加尔文主义信仰告白中的条款,赋予政府“防御和根除一切形式的偶像崇拜和虚假宗教,保护教会的神圣服务”的任务。难点在于加尔文及其追随者一致而统一的建议,他们要求政府干预宗教事务。

如果我们选择支持宗教自由(liberty of religion),就不是为加尔文主义而战,而是直接反对它。非难就会自然而来。

为了使自己免受这种不良怀疑,我提出了一条规则——一个体系并不以它与其他先前体系的共同点而为人所知;但它以它与先前体系的不同之处而著称。

政府有义务根除一切形式的虚假宗教和偶像崇拜,这并不是加尔文主义的发现,而是从君士坦丁大帝开始的,是对他异教前任在皇位上对拿撒勒教派施加的可怕迫害的反应。从那天起,这个体系就受到所有罗马神学家的捍卫,并被所有基督教君主所应用。在路德和加尔文时代,人们普遍相信这个体系是正确的。当时每一位著名的神学家,首先是梅兰希顿(Melanchthon),都赞成用火烧塞尔维特;而路德宗在莱比锡为彻底的加尔文主义者克雷尔(Krell)22所设立的绞刑架,从新教的角度来看,更是应受谴责的。

但是在宗教改革时代,尽管有成千上万的加尔文主义者被送上了断头台和火刑柱(路德宗信徒和罗马天主教徒的受害者的数量几乎不值一提);但历史却将塞尔维特的这一次火刑视为令人发指的罪行(拉丁文 crimen nefandum)紧咬不放,这是历史的巨大的不公平的罪。

尽管如此,我不仅谴责那次火刑柱,而且无条件地反对它;然而,这并不是说它是加尔文主义特有特征的表现,相反,它是一种随着时间而变老的体系的致命后果,加尔文主义发现它存在,它就是在这种体系下成长起来的,但它还没有完全摆脱这种体系。

如果我想知道在这方面加尔文主义的具体原则会得出什么结论,那么这个问题必须以完全不同的方式提出来。然后,我们必须看到并承认,将宗教问题上的分歧置于政府刑事管辖之下的这种制度直接源于这样的信念:地上的基督教会只能以一种形式和一个机构来表达自己。在中世纪,只有这个教会才是基督教会,任何与她不同的事物都被视为对这个真正的教会有害。因此,政府没有被要求自己去判断、权衡或决定。地上只有一个基督教会,而地方长官的任务就是保护该教会免受分裂、异端和教派的影响。

但是,如果把这个教会分成碎片,承认基督教会可以在不同的国家以多种形式展现自己;不,甚至在同一个国家,也可以在多种形态中展现自己;那么,从有形教会的这种统一性中推导出的一切就会立即消失。因此,如果不能否认加尔文主义本身已经破坏了教会的统一,而且在加尔文主义国家中,各种教会形式都丰富多彩,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在它暂时保留的旧体系中寻找真正的加尔文主义特征,而应该在从自身根源中涌现出来的新鲜事物中寻找。

结果表明,即使在三个世纪过去之后,在所有明显的罗马天主教国家,甚至在南美共和国,罗马天主教会仍然是国家教会,就像路德教会在路德教会国家一样。自由教会只在那些受到加尔文主义气息影响的国家中蓬勃发展,即瑞士、荷兰、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美合众国。

在罗马天主教国家,在教皇统一下,无形教会和有形教会的同一性(the identification)仍然保持着。在路德宗国家,在“cuius regio eius religio”23的帮助下,法庭的信仰告白被可怕地强加给人民,就像那片土地的信仰告白(land-confession)一样;在那里,改革宗受到严厉对待,他们被流放和侮辱,被视为基督的敌人。相反,在加尔文主义的荷兰,所有因宗教而受到迫害的人都找到了避难所。在那里,犹太人受到热情接待;在那里,路德宗信徒受到尊敬;在那里,门诺派兴旺发达;甚至阿米念派和罗马天主教徒也被允许在家里和僻静的教堂里自由信奉他们的宗教。被驱逐出英国的独立派在加尔文主义的荷兰找到了安息之地;五月花号从这个国家出发,将清教徒先辈运送到他们的新祖国。

因此,我并不是在托词上建构,而是诉诸清晰的历史事实。在这里,我重申,加尔文主义的基本特征必须从它新创造的东西而不是它从过去所吸收的东西中寻找。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从一开始,我们的加尔文主义神学家和法学家就捍卫良心自由,反对宗教裁判所。罗马非常清楚地认识到良心自由必然会削弱有形教会统一的基础,因此她反对它。但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加尔文主义通过高声赞扬良心自由,原则上放弃了有形教会的每一个绝对特征。

一旦在同一个民族的怀抱中,一半人的良心与另一半人的良心相悖,分歧就已形成,标语牌不再有用。早在1649年,就有人宣称,为了信仰而进行的迫害是“一场属灵谋杀,对灵魂的暗杀,对上帝本身的愤怒,是最可怕的罪。” 很明显,加尔文自己写下了正确结论的前提,他承认,在对抗无神论者时,即使是天主教徒也是我们的盟友;他公开承认路德教会;更重要的是,他中肯的宣言“Scimus tres esse errorum gradus, et quibusdam fatalmur dandam esse veniam, aliis modicam castigationem sufficere, ut tantum manifesta impietas capitali supplitio plectatur.”24 也就是说:“存在着三重背离基督教真理的情况;轻微的,最好不要管;温和的,必须通过温和的惩罚来恢复;只有明显的无神论者才必须受到死刑的惩罚。”我承认这是一个严厉的决定,但原则上,这个决定抛弃了可见的统一;而当这种统一被打破时,自由就会自然而然地出现。因为问题的解决方案就在这里:罗马的迫害制度源于有形教会与无形教会的同一性(identification),加尔文就是离开了这条危险的路线。但他仍然坚持捍卫的是他的信仰告白与绝对真理本身的等同,只需要更充分的经验就能认识到,这个命题,虽然它永远是我们个人信念中的真实,但永远不能强加于他人。

事实就这么多。现在让我们来检验一下这个理论,并依次考察行政长官在属灵方面的责任:1. 对上帝,2. 对教会,3. 对个人。

1. 行政长官对上帝的责任

关于第一点,行政长官是并且仍然是“上帝的仆人”。他们必须承认上帝是最高统治者,他们的权力来自上帝。他们必须服务上帝,按照上帝的法令统治人民。他们必须制止亵渎,因为亵渎直接构成了对神圣威严的侮辱。上帝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必须通过在宪法中承认他的名字是所有政治权力的源泉、通过遵守安息日、通过宣布祈祷和感恩日、通过祈求上帝的祝福来得到承认。

因此,为了能够按照上帝的神圣法令进行统治,每个行政长官都有义务调查上帝在自然生活和上帝圣言中的权利。他不是为了服从任何教会的决定,而是为了他自己能够获得了解上帝意志所需的光明。至于亵渎,行政长官制止亵渎的权利在于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上帝意识;行使这一权利的义务源于上帝是每个州和每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但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只有当亵渎行为明显是公然冒犯上帝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威严时,亵渎行为才被视为成立。那么,受到惩罚的就不是宗教犯罪,也不是不虔诚的情绪,而是对国家及其政府所依赖的公法基础的攻击。

同时,在这方面,由君主绝对统治的国家与由宪法统治的国家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或者在更广泛的共和国中,由一个庞大的议会统治。

在绝对君主制中,意识和个人意志是一体的,因此这个人被要求按照他自己对上帝法令的个人理解来统治他的人民。相反,当许多人的意识和意志合作时,这种统一性就丧失了,而这些人对上帝法令的主观概念只能间接地应用。但是,无论你是在处理一个人的意志,还是在通过投票做出的决定中处理了许多人的意志,主要的事情仍然是政府必须独立判断和决定。不是作为教会的附属物,也不是它的学生。国家领域本身就处于主的威严之下。因此,在那个领域,必须对上帝保持独立责任。国家领域不是世俗的,教会和国家都必须在各自的领域服从上帝,为他的荣耀服务。为此,在任何一个领域,上帝的话语都必须统治,但在国家领域,只能通过被赋予权力的人的良心来统治。当然,第一件事是,而且仍然是,所有国家都应以基督教的方式进行统治;也就是说,所有治国方略都源于基督的原则。但这永远无法实现,除非通过当权者的主观信念,根据他们对基督教原则在公共服务方面的要求的个人看法。

2. 政府和教会的关系

第二个问题性质完全不同,即政府和有形教会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什么。如果上帝的意愿是维护这个有形教会的形式统一,那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将与现在的情况完全不同。这种统一最初是自然而然被寻求的。宗教统一对一个民族的生活具有巨大的价值,而且魅力非凡。只有心胸狭隘的人才会对罗马在16世纪为维护这种统一而战时所表现出的绝望之怒感到不满。也可以很容易地理解,这种统一最初是已经建立起来的。一个民族的发展水平越低,意见分歧就越小。因此,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都是从宗教统一开始的。但同样自然的是,这种统一被分裂,在发展过程中,个体生命的力量不断增强,多样性成为生活更丰富发展的不可否认的要求。因此,我们面临的事实是,有形教会已经分裂,而且无论在哪个国家,有形教会的绝对统一都无法再维持。

那么政府的职责是什么?

它——因为问题可以归结为——现在必须对众多教会中哪一个是真正的教会做出个人判断吗?它必须维护这个教会而反对其他教会吗?或者政府的职责是暂停自己的判断,将所有这些教派的多种形式综合体视为基督教会在地上的表现的总和?

从加尔文主义的角度来看,我们必须决定支持后一种建议。这并不是出于错误的中立观念,也不是因为加尔文主义会对什么是真什么是假漠不关心,而是因为政府缺乏判断的数据,因为这里的每一个权威判断都侵犯了教会的主权。否则,如果政府是绝对君主制,你就会得到路德宗君主的“cuius regio eius religio”25,而加尔文主义一直反对这种观点。或者,如果政府由多个人掌权,那么根据投票决定,昨天被认为是假教会的教会,今天被认为是真教会;这样,国家管理和教会地位的所有连续性就丧失了。

因此,加尔文主义者一直如此自豪和勇敢地为教会在其自身范围内的自由,即教会的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the Church)而斗争,这与路德宗神学家不同。在基督里他们争辩说:教会有自己的王。教会在国家中的地位不是由政府指派的,而是由神圣之法(jure divino)指定的。她有自己的组织。她有自己的职分。同样,她也有自己的恩赐来区分真理。因此,确定真教会的特征,并宣布她自己的信仰告白做为真理信仰,是她的特权,而不是国家的特权。

如果她在这个位置上遭到其他教会的反对,她将用属灵和社会武器与这些教会进行属灵争战;但她否认和质疑任何人的权利,因此也否认和质疑政府的权利,即在这些不同的机构之上摆出一副权力姿态,在她和姐妹教会之间做出决定。政府拿着伤人的剑;而不是在属灵问题上做出决定的圣灵之剑。出于这个原因,加尔文主义者一直反对赋予政府家长权(patria potestas)的想法。父亲当然就会在他的家庭中规范这个家庭的宗教信仰。但是,当政府组织起来时,家庭并没有被搁置一旁,而是保留了下来;政府只接受了有限的任务,这项任务是由个人领域的主权决定的,尤其是由基督在他的教会中的主权决定的。我们只需谨防过分强调清教主义(Puritanism),但至少在欧洲,不要拒绝考虑历史条件的影响。在空地上盖新建筑和修复现存房屋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但这绝不能违背政府必须尊重基督教教会群体作为基督教会在世上的多种表现形式的基本规则。行政长官必须尊重基督教会在各个教会领域的自由,即主权(sovereignty)。当政府允许教会根据自愿原则依靠自己的力量生存时,教会就会繁荣昌盛。因此,无论是俄罗斯沙皇的凯撒教条(Caesaropapy),还是罗马教廷教导的国家服从教会,还是路德宗法学家的“Cuius regio eius religio”26;也不是法国大革命的非宗教中立立场;而只有在自由国家中,自由教会的制度才可能从加尔文主义的立场得到尊重。

国家主权和教会主权并存,相互制约。

3. 政府对个人的主权

相反,我提到的最后一个问题性质完全不同,即政府对个人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the individual person)的责任。

在本讲座的第二部分,我讲过:成熟的人也拥有个人的生活领域,在自己的圈子里拥有主权。这里我不是指家庭,因为家庭是几个人之间的社会纽带。我参考了 Weitbrecht 教授的说法:“Ist doch vermge seines Gewissens jeder ein Knig ein Souverain, der ber jede Verantwortung exhaben is。”27(“每个人在他的良心中都是国王,他自己就是主权者,免除一切责任。”)或者赫尔德这样表述:“In gewisser Beziehung whir jeder Mensch supremus oder Souverain sein, denn jeder Mensch muss eine Sphere haben, und hat sie auch wirklich, in welcher er der Oberste ist。”28(在某些方面,每个人都是主权者。因为每个人都必须拥有自己的生活领域,在这个领域里,没有人高于他,只有上帝。)我指出这一点并不是为了过分高估良心的重要性。当谈到在上帝和祂的圣言方面,凡是想解放良知的人,我都视其为对手,而非盟友。然而,这并不妨碍我坚持良心的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conscience),将其作为一切个人自由的守护者,即良知永远不受制于人,而永远受制于全能的上帝。

然而,这种个人良心自由的需要并没有立即的需要。它不会在孩子身上得到强调,而只会在成熟的男人身上得到强调;同样,它在欠发达的民族中大多处于沉睡状态,只有在高度发达的国家中才是不可抗拒的。一个成熟而充分发展的人宁愿自愿流亡,宁愿遭受监禁,甚至牺牲生命,也不愿忍受良心论坛上的约束。人们对宗教裁判所的厌恶根深蒂固,长达三个世纪以来一直没有平息,这种厌恶源于人们坚信宗教裁判所的做法侵犯和侵犯了人类的生命。这就给政府带来了双重义务。首先,它必须让教会尊重这种良心自由,其次,它必须屈服于主权良心(the sovereign conscience)。

就第一点而言,教会的主权自然受到自由人格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the free personality)的限制。教会在自己的领域内拥有主权,对那些生活在那个领域之外的人没有任何权力。无论在哪里,只要违反这一原则,权力就可能被侵犯,政府就必须尊重每个公民的保护要求。教会不得被迫容忍一个它觉得有必要逐出的人成为其成员;但另一方面,任何公民都不应被迫留在一间因良心迫使离开的教会。

与此同时,政府在这方面对教会的要求,也必须自己去实践,允许每个公民享有良心自由,这是所有人的原始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为了从专制统治的手中夺取这一人类最伟大的自由,人们付出了英勇的斗争代价;在实现目标之前,人类的血流成河。但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每一个宗教改革之子,如果不勤奋、不退缩地捍卫我们自由的这一保护伞,就会践踏父辈的荣誉。为了能够统治人类,政府必须尊重人类存在的这种最深的道德力量。一个由良心受挫的公民组成的国家,其国家实力本身就已支离破碎。

即使我不得不承认,从理论上讲,我们的先辈们没有勇气从这种良心自由、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使我很清楚,他们拼命地试图通过谴责和拒绝出版来阻止他们不喜欢的文学作品的传播——但所有这些都不能否认这样一个事实:通过口头和印刷文字的表达自由,首先在加尔文主义的荷兰取得了胜利。在其他地方得到矫正的人,都可以首先在加尔文主义的土地上享受思想自由和新闻自由。因此,良心自由所包含的内容以及这种自由本身的逻辑发展首先从加尔文主义这边祝福了世界。

因为,在罗马的土地上,精神和政治专制最终被法国大革命所征服,而我们感激地承认,这场革命也始于促进自由事业。但是,任何人只要从历史中得知,法国各地的断头台多年来一直处决着那些思想不同的人;任何人只要记得罗马天主教神职人员因拒绝用不洁的誓言违背良心而被残忍而肆意杀害;或者任何人,像我一样,通过悲惨的经历,知道欧洲大陆的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对那些选择不同道路的人实施了精神暴政,并且仍在实施,就不得不承认,加尔文主义中的自由和法国大革命中的自由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

在法国大革命中,基督徒享有的“公民自由”(a civil liberty)是必须认同那些不信的大多数;而在加尔文主义里,良心自由(a liberty of conscience)使每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信念和内心的指引(dictates)侍奉上帝。

(第三讲结束)


亚伯拉罕·凯波尔(1837-1920)
亚伯拉罕·凯波尔(1837-1920)

亚伯拉罕·凯波尔(1837-1920)是荷兰牧师、神学家、记者、教育家和荷兰首相(1901-1905)。凯波尔对加尔文主义这一包罗万象的世界观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亚伯拉罕·凯波尔博士记录了他一生的激情所在,他所有不朽努力的目的都是为了这个目的:

一个崇高的动机激励着我的思想和灵魂。如果我要逃避神圣的需要,那就让我失去生命。那就是:尽管有世俗的反对,上帝的神圣法令仍将再次在家庭、学校和国家建立,造福人民;将上帝的法令刻进国家的良知,圣经和创世见证了这一点,直到国家再次向上帝致敬。

One high motive has acted like a spur upon my mind and my soul. And sooner than that I should seek escape from the sacred necessity that is laid upon me, let the breath of life fail me. It is this: That in spite of all worldly opposition, God’s holy ordinances shall again be established in the home, in the school and the state for the good of the people; to carve, as it were into the conscience of the nation the ordinances of the Lord, to which the Bible and Creation bear witness, till the nation pays homage again to God.

他为这一崇高的使命付出了全身心的奉献。

亚伯拉罕·凯波尔于 1837 年出生于荷兰马斯莱斯。他的父亲是该镇教堂的牧师。尽管最初被认为反应迟钝,但他 12 岁就进入了文科中学,后来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莱顿大学。他在26岁时获得博士学位。他在几座教堂担任牧师,并成为反革命党出版物的编辑。他被选为议会下院议员,任期三年,并于1880年创立了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该大学以圣经为绝对基础,在此基础上建立人类生活各个领域的整个知识结构。”在接下来的二十年里,他以近乎超人般的活跃度主宰了荷兰的宗教、政治和历史。他的七十岁生日成为了全国性的庆祝活动。

凯波尔博士于1901年至1905年担任荷兰首相。人们常说,没有他不知道的人类知识领域。在教学、传道、执政和探索许多其他知识领域的所有职责中,他写的每日敬虔操练,立即成为经典。亚伯拉罕·凯波尔于1920年去世,享年83岁。

1898年,凯波尔博士访问美国,在普林斯顿大学发表了题为《加尔文主义讲座》的“石头讲座”。这些讲座一经发表,立即成为归正会的经典之作,解释了圣经在生活、信仰和实践各个领域的应用的彻底性。讲座中涉及的主题展示了“加尔文主义”的广泛应用:加尔文主义生活体系、加尔文主义与宗教、加尔文主义与科学、加尔文主义与政治、加尔文主义与艺术、加尔文主义与未来。

在定义了“加尔文主义”一词被其反对者和支持者使用的所有方式后,他决定采用伟大的美国历史学家乔治·班克罗夫特的说法,因为他的讲座探讨了加尔文主义的影响,即加尔文主义“有一套本体论、伦理学、社会幸福、人类自由的理论,所有这些都源于上帝。”作为最纯粹的基督教形式,它在荷兰、法国、英国、瑞士和北美的影响最大。凯波尔展示了加尔文主义如何展现出一种“生命系统的统一性”,其中的原则适用于思想和努力的每一个领域,与“异教、伊斯兰教、罗马天主教和现代主义”形成鲜明对比。

我们目前正在庆祝新教改革500周年。没有一位改革者对世界历史的影响比约翰·加尔文更大,他的神学后裔塑造了美国历史、政府和文化的方向。亚伯拉罕·凯波尔提醒普林斯顿大学的学生他们有着辉煌的传统,我们也应该通过阅读或重读《加尔文主义讲座》来做到这一点。


  1. BANCROFT,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Fifteenth Edition; Boston 1853: I. 464; Ed. New York, 1891, I, 319. ↩︎
  2. Guillaume Groen van Prinsterer (21 August 1801, Voorburg – 19 May 1876), was a Dutch politician and historian. ↩︎
  3. 在《动物志》I.1.487b33-488a13,亚里士多德对动物做了一个著名的分类:独居的、群居的、可能趋向两者的;随后将群居的动物进一步区分为散居的和政治的;最后又将“政治的动物”界定为“有一个共同的东西作为所有成员的功能(κοινὸν γίγνεται πάντων τὸἔργον)”。他给出的政治动物的例子包括人、蜜蜂、黄蜂、蚂蚁和鹳。这样看来,所谓“政治的动物”,就是群居动物中的一类,它们和散居动物(比如牛羊之类的牲畜)的差别在于,散居动物看起来也是一同生活,但是每个动物都有各自的目的(比如填饱肚子),彼此之间并没有任何协作,也没有一个群体共同的目的。而“政治的动物”有共同的功能或目的,群体的所有成员都对这个共同的目的有所意识,并通过分工协作实现这个目的。 ↩︎
  4. 社会民主党这一名称最早出现于19世纪40年代,为多个国家党派的通用名字。在当代,社会民主党通常是对以民主社会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政党的泛称。 ↩︎
  5. 看哪,万民都像水桶的一滴,又算如天平上的微尘;他举起众海岛,好像极微之物。(以赛亚书 40:15 和合本) ↩︎
  6. 帝王藉我坐国位;君王藉我定公平。(箴言8:15 和合本) By me kings reign, And rulers decree justice.(Proverbs8:15 NASB) ↩︎
  7.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罗马书 13:1-2 和合本) ↩︎
  8. 光荣革命(英语:Glorious Revolution)是英格兰于1688年到1689年间发生的一场不流血政变,导因于国王与国会权力之争以及基督教新旧教(英格兰教会及天主教会)之争。 ↩︎
  9. . (Ed.) BURKE, Works, III p. 25, Ed. McLean, London. ↩︎
  10. American Constitutions by FRANKLIN B. HUGH; Albany; Weed, Parsons & Co; 1872. Vol.1, p.5. ↩︎
  11. Ibidem, p.8. ↩︎
  12. Ibidem, p.19. ↩︎
  13. Ibidem, II, p. 549. ↩︎
  14. Ibidem, p. 555. ↩︎
  15. Ibidem, p. 555. ↩︎
  16. Ibidem, p. 549. ↩︎
  17. “Es ware Thorheit zu sagen dass die Rousseauschen Schriften einen Einfluss auf die Entwicklung in America ausgeubt haben.”2VON HOLZ, Verfassung und Democratie der Vereinigten Staten von America; Dusseldorf, 1873: I, p.96. ↩︎
  18. JOHN F. MORSE, Thomas Jefferson; Boston. 1883; p. 147. In a positively Christian sense Hamilton proposed in a letter to Bayard (April, 1801) the founding of “A Christian Constitutional Society,” and wrote in another letter, quoted by Henry Cabot Lodge, Alexander Hamilton; Boston, 1892: p. 256: “When I find the doctrines of Atheism openly advanced in the Parisian Convention. and heard with loud applause; when I see the sword of fanaticism extended to force a political creed upon citizens, who were invited to submit to the arms of France as the harbingers of Liberty; when I behold the hand of rapacity outstretched to prostate and ravish the monuments of religious worship, I acknowledge, that I am glad to believe, that there is no real resemblance between what was the cause of America and the cause of France.” ↩︎
  19. 萨维尼历史法学派在总体上是在反对17-18 世纪理性主义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其理论基础是以经验主义和浪漫主义为底色的历史主义,辅以时代赋予德意志的文化民族主义。萨维尼历史法学的内在逻辑经历了一个从理性制定法到民族精神,再从民族精神到法律科学的过程。 ↩︎
  20. Cf. Dr A. KUYPER Calvinism the Source and Guarantee of Our Constitutional Liberties 1873: and Dr A. KUYPER Sovereignty in the Spheres of Society, 1880. ↩︎
  21. Edition of Migne at Paris, 1841. Tome 1, proof 1. ↩︎
  22. (Ed.) Nicholas Crellius, chancellor of Christian I, leader in the crypto-calvinistic struggle in Germany. Beheaded in 1601, after ten years of harsh imprisonment. He had become much hated by the nobles. The process which led to his death sentence as traitor was conducted very arbitrarily. ↩︎
  23. Whose region is his religion ↩︎
  24. Tome VIII, p. 516c; Ed Schippers. ↩︎
  25. Whose region is his religion ↩︎
  26. Whose region is his religion ↩︎
  27. WEITBRECHT, Woher und Wohin; Stuttgart, 1877; p. 103. ↩︎
  28. HELD, Verfassungsysteem, I, p. 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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