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敏斯特信条 WCF 1646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威斯敏斯特信条 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威敏斯特信仰告白

威斯敏斯特信条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第1章 论圣经

1.1. 本性之光(the light of nature)与创造护理之工,虽彰显神的善良、智慧和权能,叫人无可推诿1;但都不足以将得救所必须的,有关神及其旨意的知识赐予人2。所以神愿意多次多方将自己启示给祂的教会,并向教会宣布祂的旨意3;以后,为了更加保守并传扬真理的缘故,而且为了更坚立教会,安慰教会,扺挡肉体的败坏,并撒但与世界的恶意起见,遂将全部启示笔之于书4。于是,神先前向祂百姓启示自己旨意的方法已经停止5,故圣经成为我们最必要的6。

1.2. 在圣经,或笔之于书的神言的名义下,包括旧新约全书,即旧约39卷,新约27卷(书名于此从略)。这些书都是出于神的默示7,为信仰与生活的准则。

1.3. 一般称为伪经(Apocrypha)的各卷,既非出于神的默感,所以不属圣经正典,因此(伪经)在神的教会中没有权威,只能当作其他属人的著作看待或使用之8。

1.4. 应受信服的圣经权威,不在乎任何人或教会的见证,乃完全在乎神(祂是真理的本身)是圣经的著者。因为圣经是神的话,所以当为我们接受9。

1.5. 我们可能受教会所作之见证的感动与影响,因而对圣经有高度敬畏的尊重10。圣经主题属天的性质,教义的效力,文体的庄严,各部的符合,全体的目的(将一切的荣耀都归给神),人类唯一得救之道充分的显示,和其他许多无比的优秀点,以及全体的完整,都足以证明圣经本身为神言的证据。虽然如此,我们所以十分接纳并确实相信圣经之无谬(infallible)的真理性与属神的权威(divine authority),乃是由于圣灵内在之工,借着并同着神的话在我们心中所作的见证11。

1.6. 凡神关于祂自己的荣耀,人的得救,信仰与生活一切所必须之事的全备旨意,都明明记载在圣经内,或从圣经中推出正当的与必然的结论;所以无论何时,不可借着圣灵的新启示,或凭人的遗传,给圣经再加上什么12。虽然如此,但我们承认为了明了圣经中所启示的得救知识,圣灵的内在光照是必须的13;并且承认有些关于敬拜神,和教会行政的某些详情,因与人类行为和人类社会是相关的,故亦可凭人的经验和基督徒的智慧来规定,但必须时常遵照圣经的一般规则14。

1.7. 圣经中所有的事本不都一样清楚,对各人也不都同样明了15;但为得救所必须知道,必须相信,必须遵守的那些事,在圣经的各处都有清楚的提示与论列,不但是学者(learned),就是不学无术的人(unlearned),只要正当使用普通方法,都能得到适当的理解16。

1.8. 用希伯来文(是古时神选民的国语)所写的旧约,和用希利尼文(是新约时代各国最通行的文字)所写的新约,都是受神直接的灵感,并且由于神特别的照顾与护理,历经世代,保守纯正,所以是可靠的(authentical)17;因此一切有关宗教的争辩,教会终当以圣经为最高裁判者18。但因神的众百姓并不都通晓这些圣经原文,而且他们对圣经有权利与兴味,并以敬畏神的心,听神吩咐去诵读和考查圣经19;所以凡圣经所到之地,都应译成各国的通行语20,使神的话丰丰富富地存在各人心里,令他们可以用讨神喜悦的方式去敬拜21,并借着圣经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着盼望22。

1.9. 解释圣经的无谬规则就是圣经本身(以经解经)。所以对圣经哪一部分的真正和圆满意义发生疑问时(该意义不能有多种,只有一个),就当用他处更明了的经文,借以查究和明了其真义23。

1.10. 决定宗教上的一切争论,审查教会会议的一切决议,古代著者的意见,世人的教训和私人的灵感,都当以在圣经中说话的圣灵为最高裁判者,而且对其判决拳拳服膺24。

经文依据:

1. 罗2:14-15,1:19-20,1:32,2:1,诗19:1-3

2. 林前1:21,2:13-14

3. 来1:1

4. 箴22:19-21;路1:3-4;罗15:4;太4:4、7、10;赛8:19-20

5. 来1:1-2

6. 提后3:15;彼后1:19

7. 路16:29、31;弗2:20;启22:18-19;提后3:16

8. 路24:27、44;罗3:2;彼后1:21

9. 彼后1:19、21;提后3:16;约壹5:9;帖前2:13

10. 提前3:15

11. 约壹2:20、27;约16:13-14;林前2:10-12;赛59:21

12. 提后3:15-17;加1:8-9;帖后2:2

13. 约6:45;林前2:9-12

14. 林前11:13-14,14:26、40

15. 彼后3:16

16. 诗119:105、130

17. 太5:18

18. 赛8:20;徒15:15;约5:39、46

19. 约5:39

20. 林前14:6、9、11-12、24、27-28

21. 西3:16

22. 罗15:4

23. 彼后1:20-21;徒15:15-16

24. 太22:29、31;弗2:20;徒28:25

第2章 论神和三位一体

2.1. 神是独一1永活的真神2,祂的实在完全是无限的3。至纯之灵4,眼不能见5;无体,无肢体6,无情欲7,无变化(immutable)8,广大无边9,永远(eternal)10,不可思度11,全能(almighty)12,全智13,至圣14,最自由15,完全自存(most absolute)16;祂为自己的荣耀17,按照自己不变而至公义的旨意行作万事18;最慈爱19,恩惠,怜悯,忍耐,有丰盛的善良与真理,赦免罪孽(iniquity)、过犯(transgression)与罪恶(sin)20;是那殷勤寻求祂的人的赏赐者21;同时,祂的审判最为公义,极其可畏22,恨恶诸恶23,断不以有罪的为无罪24。

2.2. 神在自己里面,并由自己而有一切生命25,荣耀26,善良27,祝福28;单独在自己里面,并对自己是完全满足的,不需要祂所造的任何被造之物29,也不从他们得到任何荣耀30,但只在他们里面,借着他们,向他们,并在他们身上彰显祂自己的荣耀;祂是万有的独一根源,万有都是属于祂,借祂而立,归于祂31;并且在万有之上有至高统治权,借他们,为他们,并在万有之上行祂自己所喜悦的事32。万事在祂面前都是赤露敞开,昭然若揭33;祂的知识是无限的,毫无错误,并不依靠受造之物34,所以没有任何事物对祂是偶然的或不确定的(contingent or uncertain)35。祂在自己的一切计划、作为和命令中都是至圣的36。天使、世人、以及别的受造之物,必当将祂的美意所求于他们的敬拜、事奉,或顺从都归给他37。

2.3. 在神的统一性内有属于一本质、权能、永远的三个位格(persons),即为父的神,为子的神和为圣灵的神38。父不属那一个,既非所生,亦无所由出;子永远由父所生(begotten)39;圣灵永远由父和子而出(proceeding from)40。

经文依据:

1. 申6:4;林前8:4、6

2. 帖前1:9;耶10:10

3. 伯11:7-9,26:14

4. 约4:24

5. 提前1:17

6. 申4:15-16;约4:24;路24:39

7. 徒14:11、15

8. 雅1:17;玛3:6

9. 王上8:27;耶23:23-24

10. 诗90:2;提前1:17

11. 诗145:3

12. 创17:1;启4:8

13. 罗16:27

14. 赛6:3;启4:8

15. 诗115: 3

16. 出3:14

17. 箴16:4;罗11:36;启4:11

18. 弗1:11

19. 约壹4:8、16

20. 出34:6-7

21. 来11:6

22. 尼9:32-33

23. 诗5:5-6

24. 鸿1:2-3;出34:7

25. 约5:26

26. 徒7:2

27. 诗119:68

28. 提前6:15;罗9:5

29. 徒17:24-25

30. 伯22:2-3

31. 罗11:36

32. 启4:11;提前6:15;但4:25、35

33. 来4:13

34. 罗11:33-34;诗147:5

35. 徒15:18;结11:5

36. 诗145:17;罗7:12

37. 启5:12-14

38. 约壹5:7;太3:16-17、28:29;林后13:14

39. 约1:14、18

40. 约15:26;加4:6

第3章 论神永远的定旨

3.1. 神从永远,本祂自己至智至圣(most wise and holy counsel)旨意的计划,自由、不变地决定(ordain)一切将要成的事1。但根据此点,神绝非罪恶之源2,亦不侵犯被造者的意志,而且也并未废弃第二原因(second causes)的自由性或偶然性,反而被确立3。

3.2. 虽然神知道在一切假定的条件下可能发生的事4;可是祂预定(decreed)任何事,并非因预知未来的事,或预见在某种条件下要成的事5。

3.3. 按照神的定旨(the decree of God)(圣定),为了彰显神的荣耀,有些人和天使6被选定(predestinated)得永生,并其余者被预定(foreordained)受永死7。

3.4. 神如此选定和预定(predestinated and foreordained)的这些天使和人,都是经过个别地又不可变地计划;而且他们的数目是如此确定(certain and definite),既不可增,又不可减8。

3.5. 在人类中蒙神选定(predestinated)得生命的人,是神从创立世界以前,按照祂永远与不变的目的,和自己意志的隐秘计划和美意,已经在基督里拣选(chosen)了(他们)得到永远的荣耀9。此选定只是出于神自由的恩宠与慈爱,并非由于神预见(foresight)他们的信心、善行,或在信心与善行中的耐久性,或以被造者中其他任何事,作为神选定的条件或动因10,总之这都是要使祂荣耀的恩典得著称赞11。

3.6. 神既指定蒙选召者(the elect)得荣耀,所以祂便借着祂自己意志的永远与最自由的宗旨(purpose),预定(foreordained)了达此目的的一切手段12。蒙选召者,虽在亚当里堕落了,却被基督所救赎13;到了适当的时候,由于圣灵的工作,选召他们对基督发生有效的信心(effectually called unto faith in Christ);被称为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justified, adopted, sanctified)14,借着信,得蒙祂能力的保守,以致得救15。除了蒙神选召的人(the elect)以外,无人被基督救赎,蒙有效恩召,称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与得救16。

3.7. 至于其余的人类,神乃是按照祂自己意志不可测的计划(unsearchable counsel),随心所欲施与或保留(extendeth or withholdeth)慈爱,为了祂在受造者身上彰显主权能力的荣耀之故,祂就乐意放弃(pass by)他们,并指定(ordain)他们为自己的罪受羞辱、遭忿怒,使祂荣耀的公义得著称赞17。

3.8. 此预定(predestination)的教义至为深奥,所以当特别慎重并留心处理18,好叫凡听从神在其圣言中所启示之旨意的人,可以从他们有效蒙召(effectual vocation)的确实性上,确信自己永远蒙拣选(eternal election)19。如此,这教义对那些凡以真心顺从福音的人,就提供了谦虚、勤勉与丰富安慰的题材20,对神就提出赞美、敬畏与赞叹的题材21。

经文依据:

1. 弗1:11;罗11:33,9:15、18;来6:17

2. 雅1:13、17;约壹1:5;传7:29

3. 徒2:23,4:27-28;太17:12;约19:11;箴16:33

4. 徒15:18;撒上23:11-12;太11:21、23

5. 罗9:11、13、16、18

6. 提前5:21;太25:41

7. 罗9:22-23;弗1:5-6;箴16:4

8. 提后2:19;约13:18

9. 弗1:4、9、11;罗8:30;提后1:9;帖前5:9

10. 罗9:11、13、16;弗1:4、9

11. 弗1:6、12

12. 彼前1:2;弗1:4-5,2:10;帖后2:13

13. 帖前5:9-10;多2:14

14. 罗8:30;弗1:5;帖后2:13

15. 彼前1:5

16. 约17:9,6:64-65,10:26,8:47;罗8:28-39;约壹2:19

17. 太11:25-26;罗9:17-18、21-22;提后2:19-20;犹4;彼前2:8

18. 罗9:20,11:33;申29:29

19. 彼后1:10

20. 罗11:5-6、20,8:33;彼后1:10;路10:20

21. 弗1:6;罗11:33

第4章 论神创造之工

4.1. 为父、子、圣灵的神1,为彰显自己的永能、智慧与仁爱的荣耀2,就欢喜起初从无中创造原始的世界,并其中一切有形无形(visible or invisible)的事物,需时六日,并都甚好3。

4.2. 在神造了一切其他的被造物之后,就造了人,男人女人4,他们拥有理性的与不朽的(reasonable and immortal)灵魂5,又本着自己的形象赋与他们知识、仁义和真圣洁(knowledge, righteousness, and true holiness)6,虽有神的律法写在他们的心里7,且有履行律法的能力8,然而在干犯(律法)的可能性之下,即被任凭自己的意志,所以这意志是可以改变的9。除了这在他们心中所写下的律法以外,他们受到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的命令;他们遵守这命令时,就能得到与神相交(communion with God)的幸福10,又能统治被造之物11。

经文依据:

1. 来1:2;约1:2-3;创1:2;伯26:13,33:4

2. 罗1:20;耶10:12;诗104:24,33:5-6

3. 创1;来11:3;西1:16;徒17:24

4. 创1:27

5. 创2:7;传12:7;路23:43;太10:28

6. 创1:26;西3:10;弗4:24

7. 罗2:14-15

8. 传7:29

9. 创3:6;传7:29

10. 创2:17,3:8-11、23

11. 创1:26、28;诗8:6-8

第5章 论神护理之工

5.1. 万物的伟大创造者神实在是借着祂的至智与圣洁的护理(providence)1,根据祂无谬的预知2,自己意志的自由与不变的计划3,又为了叫自己的智慧、能力、正义、善良与怜悯的荣耀得著称赞4,来保持5、指导、处理并统治一切被造者,他们的行为以及所发生的事6,从最大的以至最小的7。

5.2. 万事万物虽然在神(第一原因)的预知与圣定的关系内,毫无变更而准确地发生8;但神用同一的护理,根据第二原因的种类,必然地、自由地,或偶尔地(necessarily, freely, or contingently)来规定所发生的事9。

5.3. 神在祂普通的护理中虽使用手段(方法 means)10,但祂也随己意,不用手段11,超乎(above)手段12,并反乎(against)手段,自由行事13。

5.4. 神的全能、莫测的智慧与无限的善良在祂的护理中如此彰显,甚至延及(人类的)第一次堕落(the first fall)以及天使、人类其他的罪14。不仅是许可,神也以各样的配合(manifold despensation),为了自身的圣旨的缘故15,对那些罪予以最智慧最有能力的限制(bounding)16,并且支配管辖(ordering, and governing)诸罪17;然而罪是从受造而出,绝不是由神而出。神既至圣至义,故绝非亦不能为罪恶之源(author),或罪恶之赞同者(approver)18。

5.5. 最智慧、公义与恩慈的神时常让祂的儿女有时遭受多方的试探,和他们自己内心的败坏,为他们以往的罪惩罚他们,或向他们启发败坏的潜力,和他们内心的诡诈,为要使他们谦卑(humbled)19;又使他们更进一步地与神亲近,不断地依靠神,使他们更加儆醒防备将来一切犯罪的时机,以及为了其他各种公义与圣洁的目的20。

5.6. 论到那些因以往的罪而盲目顽固21的邪恶与不敬虔之人,为公义审判者的神,不但不施恩给他们(借此恩典就能光照他们的悟性,影响他们的内心)22;而且有时也收回他们已得的恩赐23,因他们败坏的缘故就使他们遇到犯罪的时机24;同时把他们交付给自己的私欲(own lust),世界的引诱,与恶魔的势力25。因此,他们甚至在神所使用令别人软化的手段之下,反而令自己刚硬26。

5.7. 神的护理之工既然普及一切受造之物,更用特别的方法照顾祂的教会,并为教会得益而处理万事27。

经文依据:

1. 箴15:3;诗104:24,145:17;代下16:9

2. 徒15:18;诗94:8-11

3. 弗1:11;诗33:10-11

4. 赛63:14;弗3:10;罗9:17;创45:7;诗145:7

5. 来1:3

6. 但4:34-35;诗135:6;徒17:25-26、28;伯38,39,40,41

7. 太10:29-31,6:26、30

8. 徒2:23

9. 创8:22;耶31:35;出21:13;申19:5;王上22:28、34;赛10:6-7

10. 徒27:31、44;赛55:10-11;何2:21-22

11. 何1:7;太4:4;伯34:10

12. 罗4:19-21

13. 王下6:6;但3:27

14. 罗11:32-34;撒下24:1,16:10;代上21:1,10:4、13-14;王上22:22-23;徒2:23,4:27-28

15. 创50:20;赛10:6-7、12

16. 诗76:10;王下19:28

17. 徒14:16

18. 雅1:13-14、17;约壹2:16;诗50:21

19. 代下32:25-26、31;撒下24:1

20. 林后12:7-9;诗73:1-4,77:1、10、12;可14:66-72;约21:15-17

21. 罗1:24、26、28;11:7-8

22. 申29:4

23. 太13:12,25:29

24. 申2:30;王下8:12-13

25. 诗81:11-12;帖后2:10-12

26. 出7:3,8:15、32;林后2:15-16;赛8:14;彼前2:7-8;徒28:26-27;赛6:9-10

27. 提前4:10;摩9:8-9;罗8:28;赛43:3-5、14

第6章 论人的堕落、罪恶和刑罚

6.1. 我们的始祖,因被撒但的狡智(subtlety)与试探(temptation)所诱惑,就吃了禁果而犯罪1。然而神愿意按照祂的智慧与圣洁的计划,为了配合自己的荣耀,就准许他们(所犯的)这个罪2。

6.2. 因此罪使他们从原始之义,并与神的交往(communion)上堕落了3,于是死在罪中4,并且灵魂和身体的各部分与一切才能(all the parts and faculties)都完全玷污了(wholly defiled)5。

6.3. 始祖既为全人类的根源(root)6,此罪的孽就归给(the guilt of this sin was imputed)他们的后裔,并且在罪中之死与败坏的天性,就遗传(conveyed)给他们所生出的子孙7。

6.4. 从这个原始的败坏(corruption)中,生出一切的现行过犯8(即本身所犯的罪 transgressions);由于此败坏性,我们对一切的善全然避忌(indisposed)9,无能为力,且反对之,完全倾向邪恶10。

6.5. 此种天性的败坏,在今生的时候,仍存留在那些已蒙重生之人的里面11。此败坏性虽然借着基督得赦免,而被克服,但其本身并它所有的活动实在是罪12。

6.6. 凡是罪(不拘原罪抑或本罪 original and actual)就干犯神公义的律法,也是违背神的律法13,在其本性上就将罪责(guilt)归给罪人14,为了这个缘故就遭受神的忿怒(the wrath of God)15,与律法的咒诅16,如此服在死权之下17,受精神的18、暂时的19,与永远的一切痛苦20。

经文依据:

1. 创3:13;林后11:3

2. 罗11:32

3. 创3:6-8;传7:29;罗3:23

4. 创2:17;弗2:1;罗5:12

5. 多1:15;创6:5;耶17:9;罗3:10-19

6. 创1:27-28,2:16-17;徒17:26;罗5:12、15-19;林前15:21-22、49

7. 诗51:5;创5:3;伯14:4,15:14

8. 雅1:14-15;弗2:2-3;太15:19

9. 创6:5,8:21;罗3:10-12

10. 罗5:6,8:7,7:18;西1:21

11. 约壹1:8、10;罗7:14、17-18、23;雅3:2;箴20:9;传7:20

12. 罗7:5、7-8、25;加5:17

13. 约壹3:4

14. 罗2:15,3:9、19

15. 弗2:3

16. 加3:10

17. 罗6:23

18. 弗4:18

19. 罗8:20;哀3:39

20. 太25:41;帖后1:9

第7章 论神与人所立的约

7.1. 神与受造者之间的距离是如此遥远,甚至虽有理性的人都当顺服神为其创造者,然而若非借着在神那方面的自动迁就(voluntary condescension),他们绝不能从神有所获得,作为他们的祝福与赏赐,神愿意用立约的方法来表明祂这种俯就1。

7.2. 神与人所立的初约乃是行为(工作)之约(a covenant of works)2,以完全的和个人的顺服为条件3,神在此约中将生命应许给亚当;并在他里面应许给他的后裔4。

7.3. 人既因堕落使自己不可能借此约得生命,主就愿意立第二约5,普通称为恩典之约(the covenant of grace)。他凭此约将生命与救恩借耶稣基督白白赐给罪人,要他们信耶稣基督而得救6;并应许将圣灵赐给一切预定得生命的人,使他们愿意并能相信7。

7.4. 此恩典之约在圣经中往往以遗命(testament)的名称说明,乃指立遗命者(Testator)耶稣基督之死,并指出由遗命所留下的永远产业及其所属的一切事8。

7.5. 此约在律法时代与福音时代的实施(administered)各有不同9。在律法时恩约之实施乃借应许、预言、献祭、割礼、逾越节的羔羊,以及传给犹太人的其他预表和礼仪,都是预指(foresignifying)那要来的基督10,而且这些在当时是够用而有效的(efficacious);借着圣灵的活动,来教诲并建立选民对所应许的弥赛亚有信心,借着祂11才能得着完全的赦罪,与永远的救恩。此约称为旧约12。

7.6. 在福音时代,当实体基督彰显(exhibited)的时候13,实施(dispensed)此约的条例(ordinances)乃是圣道(the Word)的传扬、洗礼和主餐之圣礼的执行14;这些条例为数虽少,而且在实施上更为单纯,又少有外表的光荣,然而在这些条例中对万国,连犹太人带外邦人15,更充分地阐明了证据与属灵的效力16。此约称为新约17。所以是两个本质上并非不同的恩典之约,乃是在不同的时代只是一个而又相同的约18。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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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赛40:13-17;伯9:32-33,22:2-3,35:7-8;撒上2:25;诗113:5-6,100:2-3;路17:10;徒17:24-25

2. 加3:12;何6:7;创2:16-17

3. 创2:17;加3:10

4. 罗10:5,5:12-20

5. 加3:21;罗8:3,3:20-21;创3:15;赛42:6

6. 可16:15-16;约3:16;罗10:6、9;加3:11

7. 结36:26-27;约6:44-45

8. 来9:15-17,7:22;路22:20;林前11:25

9. 林后3:6-9

10. 来8,9,10;罗4:11;西2:11-12、17;林前5:7

11. 林前10:1-4;来11:13;约8:56

12. 加3:7-9、14

13. 西2:17;加2:17

14. 太28:19-20;林前11:23-25

15. 太28:19;弗2:15-19

16. 来12:22-27;耶31:33-34

17. 路22:20;来8:7-9

18. 加3:14、16;徒15:11;罗3:21-23、30;诗32:1;罗4:3、6、16-17、23-24;来13:8

第8章 论中保基督

8.1. 神按祂永远的旨意(eternal purpose),选定祂的独生子主耶稣,作神人之间的中保(the Mediator)1;为先知2、祭司3,和君王4,教会的元首和救主5,承受万有的(the Heir)6,审判世界的7,神从永远就将百姓赐给祂为后裔8,而且到了时候,借着祂得赎、蒙召、称义,成圣并得荣(redeemed, called, justified, sanctified, and glorified)9。

8.2. 神的儿子,三位一体中的第二位,既是惟一永远的神,与父同质同等,及至日期满足的时候,就取人性10,连人性所具有的一切本质,和共有的软弱于己身,只是无罪11;祂借圣灵的大能,在童贞女马利亚的胎中用她的本质成孕12。所以完整无缺,而又是相异的二性,即神性与人性,毫无转化,合成或混合(without conversion, compostion, or confusion),不可分地结合于(inseparably joined together)一位格之内13。这位就是真神真人,却是一位基督,神人间的惟一中保14。

8.3. 主耶稣既如此在人性与神性上联结,就受无限量之圣灵的洁净与恩膏(sanctified, and anointed)15;既在祂里面有智能和知识的一切宝藏16,父就喜欢叫一切的丰富(fullness)住在祂里面17。其目的乃是借着祂的圣洁、无恶、无玷污,并所充满的恩典和真理18,使祂得以全备,以便执行中保和保证人(surety)的职分19。这职分并不是祂自己取来的,乃是蒙父召而任此职20,父把一切的权柄和审判交在祂手中,并且命令执行之21。

8.4. 主耶稣极其乐意担任这职分22;为了执行这职分,所以祂生在律法之下23,而且完全成就了律法24,在祂的灵魂里直接忍受了最大的痛苦25,在祂的身体中受了极疼痛的苦楚26,被钉而死27;被埋葬,暂处于死权之下,但未见朽坏28。第三天祂带着受苦时的同一身体29从死里复活30;又带身体升入高天,坐在祂父的右边31,为我们代求32;并要在世界的末了,再来审判世人和天使33。

8.5. 主耶稣凭祂完全的顺服并牺牲自己,借永远的灵一次献给神,来完全满足祂父的公义34;为父所赐给祂的人非但获得和好(reconciliation),也获得天国永远的基业(inheritance)35。

8.6. 救赎之工虽未在基督成肉身(incarnation)之前实际完成,但救赎的实力、效果与利益,却从世界之初借着那些应许、预表,与祭物继续传给历代神所拣选的人;在这些应许、预表和祭物中,祂被显明为击破蛇头的女人后裔,是从创世以来被杀的羔羊,是昨日、今日、以后永在的基督36。

8.7. 基督按着祂的神人二性,来执行祂为中保的工作;借每一性作其固有的事37,但有时在圣经中,由于基督位格的一致性(unity),所以祂位格中的此一性固有的事,也归属于彼一性(attributed to the person denominated by the other nature)38。

8.8. 基督对那些得蒙救赎的人,就确实地、有效地将这救赎应用在他们身上并传达(apply and communicate)给他们39;为他们代求(intercession)40,借圣道将救恩的奥秘启示给他们41;借着祂的灵有效地劝勉他们相信而顺服;借着祂的道和祂的灵来管理他们的心42;借着祂的全能全智,来胜过他们的一切仇敌,而且所用的方式与祂奇妙莫测的旨意相合(consonant)43。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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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赛42:1;彼前1:19-20;约3:16;提前2:5

2. 徒3:22;申18:15

3. 来5:5-6

4. 诗2:6;路1:33

5. 弗5:23

6. 来1:2

7. 徒17:31

8. 约17:6;诗22:30;赛53:10

9. 提前2:6;赛55:4-5;林前1:30

10. 约1:1、14;约壹5:20;腓2:6;加4:4

11. 来2:14、16-17,4:15

12. 路1:27、31、35;加4:4

13. 路1:35;西2:9;罗9:5;彼前3:18;提前3:16

14. 罗1:3-4;提前2:5

15. 诗45:7;约3:34

16. 西2:3

17. 西1:19

18. 来7:26;约1:14

19. 徒10:38;来12:24,7:22

20. 来5:4-5

21. 约5:22、27;太28:18;徒2:36

22. 诗40:7-8;来10:5-10;约10:18;腓2:8

23. 加4:4

24. 太3:15,5:17

25. 太26:37-38;路22:44;太27:46

26. 太26,27

27. 腓2:8

28. 徒2:23-24、27,13:37;罗6:9

29. 林前15:3-4

30. 约20:25、27

31. 可16:19

32. 罗8:34;来9:24,7:25

33. 罗14:9-10;徒1:11,10:42;太13:40-42;犹6;彼后2:4

34. 罗5:19;来9:14、16,10:14;弗5:2;罗3:25-26

35. 但9:24、26;西1:19-20;弗1:11、14;约17:2;来9:12、15

36. 加4:4-5;创3:15;启13:8;来13:8

37. 来9:14;彼前3:18

38. 徒20:28;约3:13;约壹3:16

39. 约6:37、39,10:15-16

40. 约壹2:1-2;罗8:34

41. 约15:13、15;弗1:7-9;约17:6

42. 约14:16;来12:2;林后4:13;罗8:9、14、15:18-19;约17:17

43. 诗110:1;林前15:25-26;玛4:2-3;西2:15

第9章 论自由意志

9.1. 神把本性的自由(nature liberty)赋予人的意志,这意志既不受强迫趋向善恶,也不受本性绝对的必然(absolute necessity of nature)所决定的去行善或作恶1。

9.2. 人在无罪(innocency)的状态中,有自由与能力行善,并行神所喜悦的事2,但那所有性是可变的(mutably),所以他可能从那状态中堕落3。

9.3. 人由于堕落在有罪的状态中,已经完全丧失一切行任何关乎得救的属灵善事之意志力4;所以他既是一属血气的人(nature man),与善完全相反5,又死在罪中6,就不能凭自己的能力去改变自己的心,或预备改变自己的心7。

9.4. 当神使罪人改心(converts)并把他迁移(translate)至恩典状态中时,神就把他从罪恶本性的捆绑中解放出来8,并惟独借着祂的恩典,使他有行属灵善事的意志与能力9;但因为他尚有残余的败坏,所以他既不完全,也不专一立志向善,他也立志向恶10。

9.5. 惟独在荣耀状态中(in the state of glory only),人的意志才能有完全与不可改变的自由,以致向善11。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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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17:12;雅1:14;申30:19

2. 传7:29;创1:26

3. 创2:16-17,3:6

4. 罗5:6,8:7;约15:5

5. 罗3:10、12

6. 弗2:1、5;西2:13

7. 约6:44、65;弗2:2-5;林前2:14;多3:3-5

8. 西1:13;约8:34、36

9. 腓2:13;罗6:18、22

10. 加5:17;罗7:15、18-19、21、23

11. 弗4:13;西12:23;约壹3:2;犹1:24

第10章 论有效的恩召

10.1. 凡神所预定得生命的人,而且只有这些人,祂喜欢在指定与悦纳的(appointed and accepted)时候,本着祂的道与灵1,有效地召(effectually to call)他们2出离本性之罪与死的状态,而到耶稣基督的恩典与拯救中3。在属灵与得救的事上光照他们的心,以致明白有关神的事4,除掉他们的石心,赐给他们一颗肉心5,更新(renewing)他们的意志6。用祂的大能使他们决定向善,并有效地吸引(drawing)他们来就耶稣基督7。但他们来是极其自由的,因他们的决志(being made willing)是被主的恩造成的8。

10.2. 此有效的恩召是惟独出于神白白的与特别的恩典,丝毫不是由于在人里面预见什么9。因人在这恩召上全属被动,及至被圣灵感化和更新10,他才能(enabled)回应此召,并接纳在此恩召中所提供和传达的恩惠11。

10.3. 死于幼年被选的婴孩,已被基督借圣灵而重生得救了12,圣灵何时、何处、用何方法做工,皆随己意13。另有一些在外部未能蒙神话语呼召的选民,也都照样得救14。

10.4. 其他未蒙拣选者,他们虽然蒙神话语的呼召15,或许有圣灵一些普通的感动16,但他们并未真正归向基督,所以不能得救17。不承认基督教的人,更不能靠任何其他别的方法,不拘如何殷勤按照自然之光与自己所承认的宗教来过生活,也不能得救18。若主张说他们可以得救,乃极为有害(very pernicious)且可憎(to be detested)的事19。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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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帖后2:13-14;林后3:3、6

2. 罗8:30,11:7;弗1:10-11

3. 罗8:2;弗2:1-5;提后1:9-10

4. 徒26:18;林前2:10、12;弗1:17-18

5. 结36:26

6. 结11:19,36:27;腓2:13;申30:6

7. 弗1:19;约6:44-45

8. 歌1:4;诗110:3;约6:37;罗6:16-18

9. 提后1:9;多3:4-5;弗2:4-5、8-9;罗9:11

10. 林前2:14;罗8:7;弗2:5

11. 约6:37;结36:27;约5:25

12. 路18:15-16;徒2:38-39;约3:3、5;约壹5:12;罗8:9

13. 约3:8

14. 约壹5:12;徒4:12

15. 太22:14

16. 太7:22,13:20-21;来6:4-5

17. 约6:64-66,8:24

18. 徒4:12;约14:6,4:22,17:3;弗2:12

19. 约贰1:9-11;林前16:22;加1:6-8

第11章 论称义

11.1. 凡神以有效恩召所召来的人,也白白称他们为义1。神称他们为义并不是借着将义注入(infusing)在他们里面,乃是凭着赦免他们的罪,算(accounting)他们为义,并接纳他们为义人。并不是因为他们里面有何成就,或因他们所行的,惟独因基督自己的缘故;并非由于将信的本身、相信的行动、或任何其他在听福音上的顺服归属给他们,就算为他们的义;乃是借着将基督的顺服与满足(神公义的要求)归给他们2,以致他们才能凭信心接纳祂,并安息在祂的义上;这信心并不是出于他们自己,乃是神所赐的3。

11.2. 如此接受并在基督和祂的义上得安息的信心,乃是称义的唯一凭借(手段 instrument)4;然而在被称义者的心中并不是单有信,也伴随着一切别的拯救之恩,而且这信心并不是死的,乃是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5。

11.3. 基督凭着祂的顺服和受死,完全清偿(discharge)了凡如此被称为义之人的罪债,并为他们献上适当的、真实的、圆满的祭来满足父神的公义6。然而基督既为他们被父神赐下7,而且祂的顺服与满足就当作是他们的,被父悦纳8,二者是白白赐给的,并非因他们里面有任何功德,所以他们的称义是惟独出于白白的恩典9,为的是叫神绝对的公义和丰富的恩慈,在罪人称义上可以得着荣耀10。

11.4. 神从创立世界以前便命定(decree)称一切选民为义11,在日期满足的时候,基督就为他们的罪死了,为他们的称义而复活了12;虽然如此,但他们必须等到圣灵在适当的时候,实际将基督赐给他们,才得称义13。

11.5. 神继续赦免被称义之人的罪14,他们虽然永远不能从称义的地位上堕落15,但他们可能因罪遭受神如父之忿怒,他们若不自卑、认罪、求饶,并重新相信悔改,就不能再得父神笑脸的光照(fall under God’s fatherly displeasure)16。

11.6. 旧约时代的信徒称义,与新约时代的信徒称义在各方面都是同一的17。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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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8:30,3:24

2. 罗4:5-8,3:22、24-25、27-28,5:17-19;林后5:19、21;多3:5、7;弗1:7;耶23:6;林前1:30-31

3. 徒10:44,13:38-39;加2:16;腓3:9;弗2:7-8

4. 约1:12;罗3:28,5:1

5. 雅2:17、22、26;加5:6

6. 罗5:8-10、19;提前2:5-6;希10:10、14;但9:24、26;赛53:4-6、10-12

7. 罗8:32

8. 林后5:21;太3:17;弗5:2

9. 罗3:24;弗1:7

10. 罗3:26;弗2:7

11. 加3:8;彼前1:2、19-20;罗8:30

12. 加4:4;提前2:6;罗4:25

13. 西1:21-22;加2:16;多3:4-7

14. 太6:12;约壹1:7、9,2:1-2

15. 路22:32;约10:28;来10:14

16. 诗89:31-33,51:7-12,32:5;太26:75;林前11:30、32;路1:20

17. 加3:9、13-14;罗4:22-24;来13:8

第12章 论儿子的名分

神在祂的独生子里,并为了祂独生子耶稣基督的缘故,将得儿子名分的恩典,赐给凡被称义的人1,借此他们被归入神子民的数目中,得享神众子(children of God)的自由和权利2。他们身上有神的名字3,接受那为儿子名分的灵4,坦然无惧地(with boldness)来到施恩宝座前5,呼叫阿爸父6;蒙父的怜悯7、保护8、供养9和管教10,但永不被撇弃(cast off)11,反受印记,等到得赎的日子来到12,承受应许13,为神永远救恩的后嗣(heirs)14。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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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弗1:5;加4:4-5

2. 罗8:17;约1:12

3. 耶14:9;林后6:18;启3:12

4. 罗8:15

5. 弗3:12;罗5:2

6. 加4:6

7. 诗103:13

8. 箴14:26

9. 太6:30、32;彼前5:7

10. 来12:6

11. 哀3:31

12. 弗4:30

13. 来6:12

14. 彼前1:3-4;来1:14

第13章 论成圣

13.1. 凡蒙有效恩召(effectually called)而被重生(regenerated)的人,既在他们里面创造新灵和新心,就更因基督的死与复活1,借着道并住在他们里面的圣灵2,使他们个人实际成圣(further sanctified)。罪身的权势被毁坏3,属乎肉身的各种情欲(lusts)逐渐衰弱(weakened)而被治死(mortified)4,而且他们在一切得救之恩上越发活泼而得坚固5,以致得到实际的真圣洁,人非圣洁不能见主6。

13.2. 此成圣之工虽是贯彻于整个人性之内7,但在今生不得完全。在每一部分之内仍有些腐败性的残余存在8;因此(在信徒心中)常有继续与不可和解的战争,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9。

13.3. 在此战争中,那残存的腐败性虽一时甚占优势10,然而那蒙神重生的部分,借着从基督成圣之灵(sanctifying Spirit)所得不断供应的能力,终必得胜11;如此圣徒在恩典中有长进12,敬畏神得以成圣13。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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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前6:11;徒20:32;腓3:10;罗6:5-6

2. 约17:17;弗5:26;帖后2:13

3. 罗6:6、14

4. 加5:24;罗8:13

5. 西1:11;弗3:16-19

6. 林后7:1;来12:14

7. 帖前5:23

8. 约壹1:10;罗7:18、23;腓3:12

9. 加5:17;彼前2:11

10. 罗7:23

11. 罗6:14;约壹5:4;弗4:15-16

12. 彼后3:18;林后3:18

13. 林后7:1

第14章 论得救的信心

14.1. 信心的恩惠乃是基督的灵在蒙神拣选之人(the elect)心中所作的工1,使他们相信以致灵魂得救2;这信心是通常由听神的道而发生的3,而且借着神道的宣扬、圣礼的执行和祈祷而得增长并坚固4。

14.2. 借此信心,基督徒相信凡在圣经中所启示的都为真实,因为神自己的权威在其中说话5,又当按照圣经中各段章节所说的去行。既顺服其命令6,畏惧其警诫7,持守神在其中所赐为今生和来生的应许8。但得救信心的主要活动乃是凭恩典之约,惟独接受并依靠基督而得称义、成圣,和永生(justification, sanctification, and eternal life)9。

14.3. 此信心的程度不同,或强或弱10,虽多次多方受打击(assailed),被挫折(weakened),但终必得胜11;并在多人里面增长,以致借那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author and finisher)的基督12获得充足的信心13。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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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后4:13;弗1:17-19,2:8

2. 罗10:14、17

3. 来10:39

4. 彼前2:2;徒20:32;罗4:11,1:16-17;路17:5

5. 约4:42;帖前2:13;约壹5:10;徒24:14

6. 罗16:26

7. 赛66:2

8. 来11:13;提前4:8

9. 约1:12;徒16:31,15:11;加2:20

10. 来5:13-14;罗4:19-20;太6:30,8:10

11. 路22:31-32;弗6:16;约壹5:4-5

12. 来6:11-12,10:22;西2:2

13. 来12:2

第15章 论得生命的悔改

15.1. 得生命的悔改(Repentance unto life)乃是一种福音的恩惠1。所以凡传福音的人,不单传相信基督的道理,也应传悔改的道理2。

15.2. 罪人借着悔改,不但看见又觉悟到自己的罪与神的圣性和义律相违反的危险,而且也看到又觉悟到自己罪的污秽可憎,罪人既明白神在基督里向悔改之人所显的恩慈,就为自己的罪忧伤而恨自己的罪,以致转离一切罪恶归向神3,又立志竭力在神所有的诫命中与祂同行4。

15.3. 悔改虽然不能算作对罪的偿还(satisfaction),或得赦免的主因(cause)5,因为罪得赦免乃是神在基督里白白的恩典6;但悔改对所有的罪人是必要的,因为没有悔改,人不能得赦免7。

15.4. 小罪不能因其小,而不被定罪8;大罪不能因其大,而令真心悔改之人沉沦9。

15.5. 人不应该以概括的悔改(gerneral repentance)为满足,竭力为自己特殊的罪(particular sins)而特别悔改乃人人的本分10。

15.6. 人人都当向神私自认罪(private confession),祈求赦免11,由此,并由于离弃罪恶,他就必蒙怜悯12;所以得罪弟兄,或基督教会的人,就当借着私自或公开的认罪并为罪忧伤,甘心向那受触犯的人表示悔改13;于是那受触犯者,就当与他和好,且以爱心接待(receive)他14。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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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亚12:10;徒11:18

2. 路24:47;可1:15;徒20:21

3. 结18:30-31,36:31;赛30:22;诗51:4;耶31:18-19;珥2:12-13;摩5:15;诗119:128;林后7:11

4. 诗119:6、59、106;路1:6;王下23:25

5. 结36:31-32,16:61-63

6. 何14:2、4;罗3:24;弗1:7

7. 路13:3、5;徒17:30-31

8. 罗6:23,5:12;太12:36

9. 赛55:7;罗8:1;赛1:16、18

10. 诗19:13;路19:8;提前1:13、15

11. 诗51:4-5、7、9、14,32:5-6

12. 箴28:13;约壹1:9

13. 雅5:16;路17:3-4;书7:19;诗51

14. 林后2:8;加6:1-2

第16章 论善行

16.1. 只有神在圣经中所吩咐的那些事才是善行(good works)1,没有圣经的根据,专凭人盲目的热心,或以善良意图为口实(pretense of good intention)而设计出来的事,并非善行2。

16.2. 这些因遵守神之诫命而有的善行,乃是真而活信心(true and lively faith)的果实与证据3;信徒借以表示他们的感恩4,坚固得救的确信(assurance)5,造就(edify)弟兄的德行6,美饰(adorn)所承认的福音7,堵住敌人的口8,而归荣耀与神9。因为他们乃是神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10;既结出成圣的果子,结局就得永生11。

16.3. 信徒行善的能力绝不是出于自己,乃完全由于基督的灵12。信徒为要达到行善的地步,在已经领受的诸般恩典之外,还需要此同一圣灵的实际影响在他们里头活动,叫他们立志行事,成就祂的美意13。然而他们不可因此疏懈,以为除非受圣灵的特别感动,就无需尽任何本分(bound to perform any duty);反倒应当殷勤(diligent),激发神在他们里面的恩典14。

16.4. 那些今生在顺服上能达到最高阶段的人,所有的善行绝不能超过神所要求的(supererogate),而做出比那更分外的事,因为他们在许多所应尽的本分上都有所亏欠15。

16.5. 我们不能凭着善行从神的手中赚得(merit)赦罪或永生,因为在善行与未来的荣耀之间有极度的不均衡(great disproportion),而且在我们与神之间又有无限的距离,我们既不能凭善行叫神得益处(profit),又不能补偿(satisfy)我们以往的罪债16;我们尽力而为,我们只不过是尽我们当尽的本分,乃是无用的仆人17;因为凡是善良的行为都是出于神的灵18;凡是我们所作的,都有玷污(defiled)搀杂许多软弱和不完全,所以经不起神严格的审判19。

16.6. 然而,信徒的人格既借基督蒙悦纳(accepted),他们的善行也在祂里面蒙悦纳(also accepted)20。这并不是说,他们今生在神眼中毫无瑕疵,无可指摘21;乃是说,因为神在祂儿子里看那些善行,这些善行虽有许多弱点和不完全,但出于至诚,祂就喜欢接纳并加以报答(reward)22。

16.7. 未重生之人(ungernerate men)所行的事,按事体的本身来说,虽然是神所吩咐的,对己对人都有益处23,但并非出自信仰所洁净的心,也不是按照正当的方法24,即根据神的话所行的25,没有荣耀神的正当目的26;所以这些行为是罪恶的(sinful),不能讨神的喜悦,也不能叫人有从神领受恩典的资格27。然而他们若忽视善行便更为有罪(more sinful),不讨神的喜悦28。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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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弥6:8;罗12:2;来13:21

2. 太15:9;赛29:13;彼前1:18;罗10:2;约16:2;撒上15:21-23

3. 雅2:18、22

4. 诗116:12-13;彼前2:9

5. 约壹2:3、5;彼后1:5-10

6. 林后9:2;太5:16

7. 多2:5、9-12;提前6:1

8. 彼前2:15

9. 彼前2:12;腓1:11;约15:8

10. 弗2:10

11. 罗6:22

12. 约15:4-6;结36:26-27

13. 腓2:13,4:13;林后3:5

14. 腓2:12;来6:11-12;彼后1:3、5、10-11;赛64:7;提后1:6;徒26:6-7;犹20-21

15. 路17:10;尼13:22;伯9:2-3;加5:17

16. 罗3:20,4:2、4、6,8:18;弗2:8-9;多3:5-7;诗16:2;伯22:2-3,35:7-8

17. 路17:10

18. 加5:22-23

19. 赛64:6;加5:17;罗7:15、18;诗143:2,130:3

20. 弗1:6;彼前2:5;出28:38;创4:4;希11:4

21. 伯9:20;诗143:2

22. 来13:20-21,6:10;林后8:12;太25:21、23

23. 王下10:30-31;王上21:27、29;腓1:15-16、18

24. 创4:5;来11:4、6

25. 林前13:3;赛1:12

26. 太6:2、5、16

27. 该2:14;多1:15,3:5;摩5:21-22;何1:4;罗9:16

28. 诗14:4,36:3;伯21:14-15;太25:41-45,23:23

第17章 论圣徒的坚守

17.1. 凡神在祂爱子里收纳(accepted),并用祂的灵有效地召选(effectually called)而成为圣洁的人(sanctified),虽不能完全,也不能至终从恩典的地位(state of grace)中堕落;反要保守(persevere)这地位,一直到底(to the end),永远得救(be eternally saved)1。

17.2. 圣徒的这种坚守到底(perseverance),并非由于他们自己的自由意志,乃在乎从父神白白而不变之爱所流出之拣选预旨的不变性(the immutability of the decree of election)2;也在乎耶稣的功德(merit)和代求(intercession)的效力3;由于圣灵的同在和神的种子(seed)在他们里面4,并由于恩典之约的本质5。从此也生出耐久的确实性与无谬性(certainty and infallibility)6。

17.3. 然而圣徒由于撒但和世界的试探,在他们心中仍存的败坏优势,并忽视他们坚守的方法,可能陷入大罪之中7,并一时在其中继续8。因此触犯神的怒气(displeasure)9,令圣灵担忧10,剥夺了所受的恩慈和安慰11,使心变为顽固12,良心受伤13,损害并毁谤他人14,自取今生的审判(temporal judgments)15。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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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腓1:6;彼后1:10;约10:28-29;约壹3:9;彼前1:5、9

2. 提后2:18-19;耶31:3

3. 来10:10、14,13:20-21,9:12-15,7:25;罗8:33-39;约17:11、24;路22:32

4. 约14:16-17;约壹2:27,3:9

5. 耶32:40;希8:10-12

6. 约10:28;帖后3:3;约壹2:19;帖前5:23-24

7. 太26:70、72、74

8. 诗51标题,51:14;撒下12:9、13

9. 赛64:5、7、9;撒下11:27

10. 弗4:30

11. 诗51:8、10、12;启2:4;歌5:2-4、6

12. 赛63:17;可6:52,16:14;诗95:8

13. 诗32:3-4,51:8

14. 撒下12:14

15. 诗89:31-32;林前11:32

第18章 论恩惠和得救的确信

18.1. 伪善者(hypocrites)以及其他未重生的人(unregenerate),虽可凭虚伪的盼望和肉体的自负(carnal presumptions),以为自己是在神的爱顾和得救的状态中而自欺1;这种希望终必落空2,但那真相信主耶稣,诚实爱祂,以无愧的良心竭力在神面前行事的人,今生可以确实知道他们是处于蒙恩的地位上3,并且在神荣耀的盼望中欢喜,这盼望永不致叫他们羞愧4。

18.2. 这种确信(certainty)并非以可错谬的希望为根基之、空幻推测的、与盖然性的确信5,乃是以救恩诸般应许的真理6,所应许之诸般恩惠的内证(inward evidence)7,和那赐儿子名分的圣灵与我们的灵,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8的见证为根基之无谬信仰的确信。这圣灵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earnest),我们受了祂的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9。

18.3. 此无谬的确信(infallible assurance)并非属于信仰的本质(the essence of faith),所以真信徒在获得此确信之前,要长久的等待,经过许多困苦奋斗10;然而,真信徒由于圣灵得知神所白白赐给他的事,他可不用特殊的启示,正当使用通常的手段,便可得到此确信11。所以信徒都当分外殷勤,使自己所蒙的恩召和拣选坚定不移12;因此他的心便在圣灵的平安与喜乐中,在爱神与感谢神上,并在顺服之义务的能力与喜乐上逐渐增长,这些都是此确信的果实13。此确信不致令人倾于放荡14。

18.4. 真信徒对于自己得救的确信可能有种种不同的动摇、减少,或间断(shaken, diminished, and intermitted),如因忽略而未能保守;或因坠入损害良心而使圣灵担忧的某些特殊罪恶中,或因突如其来的试探,或神收回祂笑脸的光照(the light of his countenance),甚至让敬畏神的人行走在黑暗中,而无亮光15;但他们并非完全缺乏神在他们心中所赐的生命之种子与信仰的生命,爱基督和爱弟兄的心,内心诚实和尽本分的良心。从这些事,由于圣灵的工作,此确信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恢复(revived)16,同时借着这一切,他们不致完全绝望(utter despair)17。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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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伯8:13-14;弥3:11;申29:19;约8:41

2. 太7:22-23;伯8:13

3. 约壹2:3,3:14、18、19、21、24,5:13

4. 罗5:2、5

5. 来6:11、19

6. 来6:17-18

7. 彼后1:4-5、10-11;约壹2:3,3:14;林后1:12

8. 罗8:15-16

9. 弗1:13-14,4:30;林后1:21-22

10. 约壹5:13;赛50:10;可9:24;诗88:1-18,77:1-12

11. 林前2:12;约壹4:13;来6:11-12;弗3:17-19

12. 彼后1:10

13. 罗5:1-2、5,14:17,15:13;弗1:3-4;诗4:6-7,119:32

14. 约壹2:1-2,3:2-3,1:6-7;罗6:1-2,8:1、12;多2:11-12、14;林后7:1;诗130:4

15. 歌5:2-3、6;诗51:8、12、14,77:1-10,31:22,88:1-18;弗4:30-31;太26:69-72;赛50:10

16. 约壹3:9;路22:32;伯13:15;诗73:15,51:8、12;赛50:10

17. 弥7:7-9;耶32:40;赛54:7-10;诗22:1,88:1-18

第19章 论神的律法

19.1. 神给亚当一个律法作行为之约(a covenant of works),神借此约来束缚他和他的后裔,来亲自、完全、切实并永远顺服祂;遵守此约予以生命的应许,破坏此约予以死亡的威吓;神又赐给亚当遵守此律法的能力与成就力1。

19.2. 此律在亚当堕落之后,仍为完全之义的准则(a perfect rule of righteousness),并如此成为神在西乃山所颁布又刻于两块石版上的十诫2;头四诫是我们对神当尽的本分,其余六诫是我们对人的本分3。

19.3. 除此律(通常称为道德律)之外,神喜欢把礼仪律(ceremonial laws)赐给尚为幼稚教会的以色列民,其中有些象征的仪式:一方面是关于礼拜的,预表基督和祂的恩惠、行为、苦难和恩益4;一方面是提示种种道德义务的训令5。这些礼仪律在今日新约时代都废止了(abrogated)6。

19.4. 神把以色列民当作一个政治体(a body politic),所以又赐给他们种种的司法律(judicial laws)。这些司法律都随着以色列国同归于尽(expired),这些司法律除了一般公正的要求以外,现今不再有任何约束7。

19.5. 道德律(The moral law)永远约束世上一切的人,称义的和其余的人,命令他们遵守8。这并不只是为了律法的内容,也是为了颁布此律法者,创造主宰神的权威9。基督在福音中并非废掉(dissolve)这义务,反更坚固之10。

19.6. 真信徒虽不在为工作(行为)之约的律法下得称为义或被定罪11;可是这律法对于他们或别人都大有用处。即律法乃生活的规律(rule of life),使他们知道神的旨意和他们的义务,指示、约束他们照着去行12。又因令他们发现他们的本性、内心和生活上有罪的败坏(sinful pollutions of their nature)13,当他们按律法检查自己的时候,就越发知道罪,为罪而谦卑,以致憎恶罪14,同时更明确认识自己需要基督和祂完全的顺服15。照样,律法对于重生的人(the regenerate)去防止腐败,禁止罪恶上也是有用的16。又因律法的威吓,就指出他们的罪所应得的,虽然得免律法所威吓的咒诅,但因罪的缘故在今生要受苦17。照样,律法的应许也指示他们,神喜悦人的顺服并遵行律法所得的祝福18,不是因行工作之约的律法而得19,所以人行善弃恶,是因律法勉励他行此弃彼,这不足以证明他是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20。

19.7. 上述律法的用处也并不与福音的恩典背道而驰,乃与之巧妙融合(sweetly comply)21。基督的灵制服(subduing)人的意志,并赐以能力(enabling),使他甘心乐意(freely and cheerfully)行神的旨意,即在律法中所启示要行的那些事22。

经文依据:

——————————

1. 创1:26-27,2:17;罗2:14-15,10:5,5:12、19;加3:10、12;传7:29;伯28:28

2. 雅1:25,2:8、10-12;罗13:8-9,3:19;申5:32,10:4;出34:1

3. 太22:37-40;出20:3-18

4. 来9:1-28,10:1;加4:1-3;西2:17

5. 林前5:7;林后6:17;犹23

6. 西2:14、16-17;但9:27;弗2:15-16

7. 出21:1-36,22:1-29;创49:10;彼前2:13-14;太5:17、38-39;林前9:8-10

8. 罗13:8-10;弗6:2;约壹2:3-4、7-8;罗3:31,6:15

9. 雅2:10-11

10. 太5:17-19;雅2:8;罗3:31

11. 罗6:14,8:1;加2:16,3:13,4:4-5;徒13:39

12. 罗7:12、22、25;诗119:4-6;林前7:19;加5:14、16、18-23

13. 罗7:7,3:20

14. 雅1:23-25;罗7:9、14、24

15. 加3:24;罗7:24-25,8:3-4

16. 雅2:11;诗119:101、104、128

17. 结9:13-14;诗89:30-34

18. 利26:1-14;林后6:16;弗6:2-3;诗37:11,19:11;太5:5

19. 加2:16;路17:10

20. 罗6:12、14;彼前3:8-12;诗34:12-16;来12:28-29

21. 加3:21

22. 结36:27;来8:10;耶31:33

第20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20.1. 基督为福音时代的信徒所获得(purchased)的自由(liberty)乃是免去罪的刑罚、神的忿怒以及道德律的咒诅1;又使他们脱离这现今邪恶的世界、撒但的捆绑、罪恶的辖制2、苦难的残害、死亡的毒钩、坟墓的胜利、并永远的定罪3;又使他们自由接近神、顺服神4,并非出于奴仆的心仍旧害怕,乃是出于儿子爱父的心,甘心乐意的顺服5。这一切对于律法时代的信徒也有共同的权利6;但在新约时代,基督徒的自由是更加扩大了,因他们已脱离服从犹太教礼仪律(ceremonial law)的轭7,更坦然无惧地接近施恩宝座8,与神自由之灵有交通,这交通比律法时代的信徒平时所参与的更丰满(fuller communications)9。

20.2. 惟独神是良心的主(Lord of the conscience)10,在信仰或崇拜上凡与圣经相反,或在圣经以外属乎人的教训与命令,就是卖掉(betray)良心的真自由11;若勉强人不加理解的相信12,又要求人绝对的、盲从的顺服,这就是毁灭良心的自由和理性13。

20.3. 凡以基督徒自由为口实而犯罪的人,或心中怀着恶欲,就是破坏基督徒自由的目的;这目的就是,我们既从仇敌手中被救出来,就可以一生在主面前坦然无惧地以圣洁和公义服事祂14。

20.4. 因为神并未企图破坏祂所制定的权柄,和基督所获得的自由,乃是互相维持,彼此保守;所以凡以基督徒自由为口实的人,若反抗国家或教会(civil or ecclesiastical)任何合法的权柄,或其合法的执行,就是反抗神的命令15。人所发表的意见或支持的行为,若违反天性(light of nature),或(有关信仰、崇拜、行为等既知的)基督教原则,或反抗敬畏神之人的权柄,或者,如此等之错谬见解与行为,或在本质上,或在公义以及保持的方法上(in the manner of publishing or maintaining them),对于基督所设立的教会外部安全与次序有妨碍(destructive),均可受教会的谴责16并经由国家执政者17的权柄,合法地予以制裁。(they may lawfully be called to account, and proceeded against, by the censures of the church)

经文依据:

——————————

1. 多2:14;帖前1:10;加3:13

2. 加1:4;西1:13;徒26:18;罗6:14

3. 罗8:28,8:1;诗119:71;林前15:54-57

4. 罗5:1-2

5. 罗8:14-15;约壹4:18

6. 加3:9、14

7. 加4:1-3、6-7,5:1;徒15:10-11

8. 来4:14、16,10:19-22

9. 约7:38-39;林后3:13、17-18

10. 雅4:12;罗14:4

11. 徒4:19,5:29;林前7:23;太23:8-10,15:9;林后1:24

12. 西2:20-23;加1:10,2:4-5,5:1

13. 罗10:17,14:23;赛8:20;徒17:11;约4:22;何5:11;启13:12、16-17;耶8:9

14. 加5:13;彼前2:16;彼后2:19;约8:34;路1:74-75

15. 太12:25;彼前2:13-14、16;罗13:1-8;来13:17

16. 罗1:32;林前5:1、5、11、13;约贰10-11;帖后3:14;提前6:3-5,1:19-20;多1:10-11、13,3:10;太18:15-17;启2:2、14-15、20,3:9

17. 申13:2、6;罗13:3-4;约贰10-11;拉7:23-28;启17:12、16-17;尼13:15、17、21-22、25、30;王下23:5-6、9、20-21;代下34:33,15:12-13、16;但3:29;提前2:2;赛49:23;亚13:2-3

第21章 论基督教的礼拜和安息日

21.1. 自然之光(the light of nature)指示一位在万有之上的主宰,又有至上的主权,本为善,又向万人行善的神,因此人当尽心、尽性、尽力、尽意敬畏、爱慕、赞美、求告、信靠、事奉1。但敬拜真神,蒙祂悦纳的方法,就是祂自己所设立的,又受祂自己所启示的旨意之限制,我们不可按人的想象和私见(imaginations and devices of men),撒但的提议,或以任何可见的表象,或其他非圣经所规定(prescribed)的方法来敬拜神2。

21.2. 惟独为父、子、圣灵的神当受宗教的敬拜3,天使、圣徒,或任何其他受造物都不当受敬拜4。人类堕落后的敬拜并不是没有中保的,也不是凭着任何其他别的仲裁(mediation),乃惟独以基督为中保5。

21.3. 感谢的祈祷既为宗教礼拜的主要部分6,所以神吩咐万人祈祷7,为求祈祷蒙垂听,就必得奉圣子的名8,凭圣灵的帮助9,遵神的旨意10,以悟性(understanding)、敬畏(reverence)、谦卑(humility)、热心(fervency)、信心(faith)、爱心(love)和恒心(perseverance)去求11;出声祈祷时,就当用人所明白的言语12。

21.4. 当为合理的事祈祷13,并为现存的,或将要生存的各等人祈祷14;但不可为死人祈祷15,也不可为那些明知犯必死之罪(sin unto death)的人祈祷16。

21.5. 以虔诚敬畏之心来诵读圣经17;纯正的讲道18,以理解(understanding)、信心(faith)和敬畏(reverence)来正当听神的话而顺服神19,心被恩感歌唱诗篇20。正当执行或按理领受基督所设立的圣礼,均为一般敬拜神的部分21;此外,如宗教的宣誓22、誓愿23、严肃的禁食24,以及特殊时节的感恩等25,都当按时期与季节,以圣洁和敬虔(holy and religious)的方式举行26。

21.6. 宗教礼拜中的祈祷以及其他任何部分,现今在福音时代,既不限于任何地域或任何方向,亦不因地域与方向而蒙悦纳27;乃要随地28以心灵和诚实敬拜神29,每日30在个人家中31,独自在隐密处32;且更加严肃地在公共聚会中敬拜神。当神以其圣言或护理召聚公共聚会时,就不可漠不关心或故意忽略或放弃33。

21.7. 按一般规定来说,为敬拜神而取出一适当分配的时间这件事,乃属自然之理;所以神在圣经中以积极的、道德的,和永久命令,特别指定七日中的一日为安息,吩咐各世各代的万人向祂遵守此日为圣日34。这圣日从世界之始到基督复活之前为一周的末一日,自从基督复活之后,这日改为一周的头一日35,这在圣经中称为主日36,而且要继续下去,此为基督教的安息日,直到世界之末37。

21.8. 所以当向主守此安息日为圣,人人要适当准备自己的心,事先整顿日常用务,非但整日停止自己的工作、言谈、思想、属世的职务和消遣38,保守圣洁的安息;也要用全部时间举行公私礼拜,并履行必须的与怜悯的义务39。

经文依据:

——————————

1. 罗1:20,10:12;徒17:24;诗119:68,31:23,18:3,62:8;耶10:7;书24:14;可12:33

2. 申12:32;太15:9,4:9-10;徒17:25;出20:4-6;西2:23

3. 太4:10;约5:23;林后13:14;启5:11-13

4. 西2:18;启19:10;罗1:25

5. 约14:6;提前2:5;弗2:18;西3:17

6. 腓4:6

7. 诗65:2

8. 约14:13-14;彼前2:5

9. 罗8:26

10.约壹5:14

11.诗47:7;传5:1-2;来12:28;创18:27;雅5:16,1:6-7;可11:24;太6:12、14-15;西4:2;弗6:18

12. 林前14:14

13. 约壹5:14

14. 提前2:1-2;约17:20;撒下7:29;得4:12

15. 撒下12:21-23;路16:25-26;启14:13

16. 约壹5:16

17. 徒15:21;启1:3

18. 提后4:2

19. 雅1:22;徒10:33;太13:19;来4:2;赛66:2

20. 西3:16;弗5:19;雅5:13

21. 太28:19;林前11:23-29;徒2:42

22. 申6:13;尼10:29

23. 赛19:21;传5:4-5;徒18:18

24. 珥2:12;斯4:16;太9:15;林前7:5

25. 诗107:1-43;斯9:22

26. 来12:28

27. 约4:21

28. 玛1:11;提前2:8

29. 约4:23-24

30. 耶10:25;申6:6-7;伯1:5;撒下6:18、20;彼前3:7;徒10:2

31. 太6:11;书24:15

32. 太6:6;弗6:18

33. 赛56:6-7;来10:25;箴1:20-21、24,8:34;徒13:42,2:43;路4:16

34. 出20:8、10-11;赛56:2、4、6-7

35. 创2:2-3;林前16:1-2;徒20:7

36. 启1:10

37. 出20:8、10;太5:17-18

38. 出20:8,16:23、25-26,29-30,31:15-17;赛58:13;尼13:15-19、21-22

39. 赛58:13;太12:1-13

第22章 论合法的宣誓和许愿

22.1. 合法的宣誓(a lawful oath)乃是宗教礼拜的一部分1,在正当场合的时候,宣誓者严肃地呼求神为他所宣述、所应许的作见证;并按照他所宣誓的真伪来施行判断2。

22.2. 人只当用神的名来宣誓,并当存完全圣洁与敬畏的心来使用3。因此,人若用那荣耀可敬畏的名虚伪地或轻率地宣誓,或用别的名宣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恶的4。然而,在旧新约圣经中,有关重大事件的宣誓是为神的话语所认可的5;有关此类事件若有合法权威的命令,需要宣誓,就当遵行6。

22.3. 凡宣誓者要正当考虑此严肃行为的重大性,而且只当宣述内心所十分确信为真实的事7。除了那善良而正当的事,而且自己相信为善良而正当的事,又能而且决心去行的事以外,人不当以宣誓来约束自己8。然而关于善良而正当的事,若拒绝合法的权威所命令的宣誓,乃是罪9。

22.4. 宣誓当用浅显易明的通常话语,不可用双关字句或心里保留(equivocation, or mental reservation)10(在心中另外保留某种意思与所言者相违)。宣誓并不负有犯罪的义务,但在不使人犯罪的事上,纵使令宣誓者受亏损,也必得履行11;就是对异端者(heretics)或不信派(infidels)宣了誓,也不可废弃12。

22.5. 许愿(a vow)与带应许的宣誓(promissory oath)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当用类似的宗教敬虔的态度来许愿,而且要以同样的诚实来履行13。

22.6. 除了对神以外,人不可对任何受造之物许愿14。为了许愿被接纳,就当从信仰与义务的良心发出,对所蒙受的怜悯心存感谢,或为求的已经得着而感谢;借此自己必须尽的本分,或对其他的事,在适当的范围与期间内,应更加严格地约束自己15。

22.7. 人不可宣誓去行圣经所禁止的事,或妨碍圣经所吩咐的本分,或自己的能力所不能行的,或神未应许给能力而去实行的事16。从这几点看来,罗马天主教修道者誓愿一辈子过独身生活,自愿贫困,或修道者的服从,都离高度的完全相去甚远,以致成为迷信与犯罪的陷阱(sinful snares),基督徒绝不可自陷其中17。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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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10:20

2. 出20:7;利19:12;林后1:23;代下6:22-23

3. 申6:13

4. 出20:7;耶5:7;太5:34、37;雅5:12

5. 来6:16;林后1:23;赛65:16

6. 王上8:31;尼13:25;斯10:5

7. 出20:7;耶4:2

8. 创24:2-3、5-6、8-9

9. 民5:19、21;尼5:12;出22:7-11

10. 耶4:2;诗24:4

11. 撒上25:22、32-34;诗15:4

12. 结17:16、18-19;书9:18-19;撒下21:1

13. 赛19:21;传5:4-6;诗61:8,66:13-14

14. 诗76:11;耶44:25-26

15. 申23:21-23;诗50:14,66:13-14,132:2-5;创28:20-22;撒上1:11

16. 徒23:12、14;可6:26;民30:5、8、12-13

17. 太19:11-12;林前7:2、9、23;弗4:28;彼前4:2

第23章 论民事长官

23.1. 为全世界至高者的主宰与君王的神,为了祂自己的荣耀和人类的公益任命了民事长官(civil magistrates),使他们在神以下,在百姓以上;为了这个目的,神以刀剑的势力装备他们,用以拥护和奖励善人,处罚行恶者(evildoers)1。

23.2. 基督徒被召执行民事长官的职务时,接受并执行此职,乃属正当之事(lawful)2,当执行职务时,应照各国家健全的法律来维持敬虔(peity)、正义(justice)与和平(peace)3;所以为了这个目的,现今在新约之下,他们可以为了正当与不得已的理由从事合法的战争4。

23.3. 民事长官不可擅自讲道并施行圣礼,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5,或干涉有关信仰的事。然而他却有权,也是他的本分去保持教会内的一致与和平,维持神真理的纯正无缺,禁止亵渎和异端,防止或改革在礼拜与教规中所有的腐败和滥用,并正当地规定、执行和遵守所有的宗教仪式6。为了更生实效的目的,他有权召集教会会议,出席会议,并规定在会议中所处理的一切事,乃为合乎神的旨意7。(本段诸版本差异较大)

23.4. 为民事长官祈祷8,尊敬他们的人格9,给他们纳税或缴交其他费用10,服从他们合法的命令,并为良心的缘故服从他们的权威11,乃是人民的义务。不信神(infidelity)或具有不同宗教的长官,并不因此使他正当而合法的权威失效,也不能使人民不顺从他12;教会人员亦当顺从13;教皇无权统治他们,或管辖他们的百姓。更不能判定他们为异端者,或任何其他借口来剥夺他们的领土或生命14。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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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13:1-4;彼前2:13-14

2. 箴8:15-16;罗13:1-2、4

3. 诗2:10-12,82:3-4;提前2:2;撒下23:3;彼前2:13

4. 路3:14;罗13:4;太8:9-10;徒10:1-2;启17:14、16

5. 代下26:18;太18:17,16:19;林前12:28-29,4:1-2;弗4:11-12;罗10:15;来5:4

6. 赛49:23;罗13:1-6;诗122:9;斯7:23-28;利24:16;申13:5-6、12;王下18:4;代上13:1-9;王下23:1-26;代下34:33,15:12-13

7. 代下19:8-11、29-30;太2:4-5

8. 提前2:1-2

9. 彼前2:17

10. 罗13:6-7

11. 罗13:5;多3:1

12. 彼前2:13-14、16

13. 罗13:1;王上2:35;徒25:9-11;彼后2:1、10-11;犹1:8-11

14. 帖后2:4;启13:15-17

第24章 论结婚与离婚

24.1. 结婚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若男人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妻子,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不合法1。

24.2. 婚姻制度的设置乃为夫妻的互助2,按正道(with legitimate issue)生儿养女,繁殖人类,增加教会圣洁的后裔3,并防止污秽不洁4。

24.3. 凡能用自己的判断而表同意的各等人都可以结婚5。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当在主里面(in the Lord)结婚6。所以承认真正改革派宗教的人,不应与不信派(infidels)、天主教徒(papists)或其他拜偶像的人(idolaters)结婚。敬虔的人不可借着与那些在生活上罪恶昭彰,或持守可诅异端的人(damnable heresies)结婚,而同负一轭7。

24.4. 不可在神言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亲等内结婚8,此等乱伦的婚娶不能因人为的律法,或双方的同意就成为夫妇同居的合法婚姻9。若鳏寡娶嫁,男人不可娶其妻之至近的亲属,女人亦不可嫁其夫至亲近的亲属,正如男女不可娶嫁自己至近的亲属一样10。

24.5. 婚约(contract)之后所犯的通奸或淫行(adultery or fornication),如在结婚之前被发见,清白者的一方乃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11。结婚后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离婚12,并于离婚之后,视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与他人结婚乃认为合法13。

24.6. 人的败坏虽然有利于辩护的倾向,想用不正当的手段,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开,但除了奸淫(adultery)或教会与民事长官无法调解的故意离弃(willful desertion)以外,没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14。离婚当遵照有秩序的手续公开进行,当事者不可随己意私自离开15。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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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创2:24;太19:5-6;箴2:17;林前7:2;可10:6-9

2. 创2:18

3. 玛2:15

4. 林前7:2、9

5. 来13:4;提前4:3;林前7:36-38;创24:57-58

6. 林前7:39

7. 创34:14;出34:16;申7:3-4;王上11:4;尼13:25-27;玛2:11-12;林后6:14

8. 利18:18;林前5:1;摩2:7

9. 可6:18;利18:24-28

10. 利20:19-21

11. 太1:18-20

12. 太5:31-32

13. 太19:9;罗7:2-3

14. 太19:8-9、6;林前7:15

15. 申24:1-4;斯10:3

第25章 论教会

25.1. 无形的大公教会(catholic)或普世教会(universal)为过去、现在与将来在教会的元首基督之下所召集合而为一的选民总数(whole number of the elect)所构成。这教会就是主的配偶、身体和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1。

25.2. 有形的教会在福音时代(在律法时代仅限于一个民族)也是大公的、普世的,为凡承认真实宗教者2,以及彼等之子女3所构成。这教会是主耶稣基督的国度4,神的家族5,在此以外是没有得救常例的可能性(ordinary possibility of salvation)6。

25.3. 基督为了召集(gathering)并成全(perfecting)在今世生活的圣徒,直到世界之末,就把牧职(ministry)、圣言(oracles)以及神的典章(ordinances)赐给这大公和有形的教会。按照祂的应许,借着自己的临在和圣灵,为达成目的而使之生效7。

25.4. 此大公教会有时比较显明(visible),有时比较不显明8。作此教会肢体的各个教会的纯正程度之差异,乃是根据其所教导并接纳之福音要理,所执行的仪式,并所守的公共礼拜的纯正程度之多寡而定9。

25.5. 天下最纯正的教会也难免有混杂和错谬(mixture and error)10。有些教会简直不是基督的教会,腐败到成为撒但的会堂的程度11;虽然如此,在地上总有按神旨意敬拜祂的教会12。

25.6. 教会除主耶稣基督以外无元首13。不拘怎样说,罗马教会的教皇并非教会的元首,乃是那敌基督者、那大罪人,和灭亡之子,那在教会中高抬自己,扺挡基督,和一切称为神的14。(有版本无后半段)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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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弗1:10、22-23,5:23、27、32;西1:18

2. 林前1:2,12:12-13;诗2:8;启7:9;罗15:9-12

3. 林前7:14;徒2:39;结16:20-21;罗11:16;创3:15,17:7;加3:7、9、14;罗4

4. 太13:47;赛9:7

5. 弗2:19,3:15;箴29:18

6. 徒2:47

7. 林前12:28;弗4:11-13;太28:19-21;赛59:21

8. 罗11:3-4;启12:6、14;徒9:31

9. 启2:,3;林前5:6-7

10. 林前13:12;启2:,3;太13:24-30、47

11. 启18:2;罗11:18-22

12. 太16:18,28:19-20;诗72:17,102:28

13. 西1:18;弗1:22

14. 太23:8-10;帖后2:3-4、8-9;启13:6

第26章 论圣徒相通

26.1. 凡借基督的灵,又借着信与元首耶稣基督联合的众圣徒,就在基督的恩惠、受苦、死亡、复活以及荣耀上彼此有交通(fellowship)1,并且他们既在爱里彼此联合(united),便分享(communion)彼此的恩赐2,又为助成(do conduce to)里面的人(the inward)与外面的人(outward man)之互相益处(mutual good)而履行公私的义务(duties, public and private)3。

26.2. 在信仰的承认上为圣徒的,就当在敬拜的事上维持一圣洁的团契与交通(fellowship and communion),又当举行其他属灵的聚会(services),为求得共同的造就(edification)4,又当按各人所能和所需,在物质的事(outward things)上彼此帮助。这种圣徒相通,要按照神赐的机会达于各处一切称呼主耶稣之名的人5。

26.3. 圣徒与基督所有的这种交通绝不是分享基督的神性(Godhead),或在任何一方面与祂平等,若如此主张乃为不虔或亵渎(impious and blasphemous)6。圣徒间彼此相通并不侵犯各人对自己所有物持有的权利或所有权7。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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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约壹1:3;弗3:16-19;约1:16;弗2:5-6;腓3:10;罗6:5-6;提后2:12

2. 弗4:15-16;林前12:7,3:21-23;西2:19

3. 帖前5:11、14;罗1:11-12、14;约壹3:16-18;加6:10

4. 来10:24-25;徒2:42、46;赛2:3;林前11:20

5. 徒2:44-45;约壹3:17;林后8:,9:;徒11:29-30

6. 西1:18-19;林前8:6;赛42:8;提前6:15-16;诗45:7;来1:8-9

7. 出20:15;弗4:28;徒5:4

第27章 论圣礼

27.1. 圣礼(sacraments)是恩典之约的圣洁标记与印证(signs and seals)1,由神直接所设立2,为要表征(represent)基督和祂的恩惠,并坚持我们在祂里面的关切3;又在属教会的人与世界其余的人之间设立一可见的区分(visible difference)4;并且按照神的话,在基督里严肃地服事神5。

27.2. 在每一圣礼中,在标记(sign)与表征(the thing signified)之间都有一种属灵的关系,或言圣礼上的联合(sacramental union);因此一圣礼的名称与功效可归其他圣礼使用6。

27.3. 在正当执行的圣礼中所表示的恩典,并非由于圣礼的本身所给与的(conferred)任何效力(any power),亦非在乎执行圣礼者的虔诚或存心7,乃在乎圣灵的工作(the work of the Spirit)8和设立圣礼的话语(word of institution),在此话语中含有吩咐人使用圣礼的命令,又给那配领受圣礼者得福益的应许(promise of benefit)9。

27.4. 我们的主基督在福音中只设立了两个圣礼,即洗礼和主餐;二者除正式受封立的使者(a minister of the Word lawfully ordained)执行外,任何人不得执行10。

27.5. 旧约的圣礼关于属灵之事所表征的,与新约的圣礼在本质上相同11。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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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4:11;创17:7、10

2. 太28:19;林前11:23

3. 林前10:16,11:25-26;加3:17、27

4. 罗15:8;出12:48;创34:14;林前10:21

5. 罗6:3-4;林前10:16、21

6. 创17:10;太26:27-28;多3:5

7. 罗2:28-29;彼前3:21

8. 太3:11;林前12:13

9. 太26:27-28,28:19-20

10. 太28:19;林前11:20、23,4:1;来5:4

11. 林前10:1-4,5:7-8

第28章 论洗礼

28.1. 洗礼(baptism)乃耶稣基督所制定的新约圣礼1,非但为严肃承认受洗者的加入有形教会2,且亦对他表明并印证(sign and seal)恩约(the covenant of grace)3、与基督联合(ingrafting into Christ)4、重生(regeneration)5、赦罪(remission of sins)6、借耶稣基督将他自己奉献给神,行事为人有新生的样式(walk in newness of life)7,此圣礼乃基督亲自指定,应在教会中继续,直到世界的末了8。

28.2. 在此圣礼中所用的外部物质为水,正式蒙召的福音使者(minister of the gospel),当奉父、子,和圣灵的名给受洗者施洗9。

28.3. 在受洗者头上浇水或洒水就是正当地施行洗礼,无须将受洗者浸入水中10。

28.4. 非但实际承认相信并顺服基督者当受洗11,而且相信之父母的一方或双方的婴孩,也当受洗12。

28.5. 轻视或忽略洗礼,虽为大罪13,但恩典与救恩和洗礼并无不可分之关系,以致人不受洗就不能重生得救14、或凡受洗者无疑都重生了15。

28.6. 洗礼的效果并不系于洗礼执行的瞬间16;然而,若正当使用此礼,圣灵非但将所应许的恩典提供给他们,而且也按着神自己美意的计划,在祂指定的时间(appointed time),向所应领受此恩典的人(不拘老幼)实际显明之并授予之17。

28.7. 洗礼对任何人只执行一次18。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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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28:19;可16:16

2. 林前12:13;加3:27-28

3. 罗4:11;西2:11-12

4. 加3:27;罗6:5

5. 多3:5

6. 可1:4;徒2:38,22:16

7. 罗6:3-4

8. 太28:19-20

9. 太3:11,28:19-20;约1:33;徒10:47,8:36、38

10. 来9:10、19-22;徒2:41,16:33;可7:4

11. 可16:15-16;徒8:37-38

12. 创17:7、9-10;加3:9、14;西2:11-12;徒2:38-39;罗4:11-12;林前7:14;太28:19;可10:13-16;路18:15

13. 路7:30,出4:24-26

14. 罗4:11;徒10:2、4、22、31、45、47

15. 徒8:13、23

16. 约3:5、8

17. 加3:27;多3:5;弗5:25-26;徒2:38、41

18. 多3:5

第29章 论主的晚餐

29.1. 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制定了祂的体与血(body and blood)的圣礼,称之为主的晚餐,在教会中遵守,直到世界之末,为的是永远记念祂自己牺牲之死,保证真信徒在其中所应得的一切恩益,并在祂里面得着属灵的滋养和生长,使他们更进一步对主尽应尽的本分。圣餐又是作为基督奥秘身体之肢体的信徒,与基督有交通,并彼此交通的一种联系和保证(bond and pledge)1。

29.2. 在此圣礼中并非基督被献给父神,亦非为活人死人的赦罪而献上现实的牺牲2,只是记念主一次在十字架上献上祂自己(once for all),也是以赞美向神献上属灵的祭物(spiritual oblation)3。所以天主教所称之弥撒祭,是极其可憎地有损于基督仅一次的献祭(one, only sacrifice),就是为选民的众罪所献独一的挽回祭(the alone propitiation)4。

29.3. 在此圣礼中,主耶稣派定教牧者(minister)向会众宣告祂的制度之言,祈祷、祝福、饼与酒,于是分别为圣,以后拿起饼来掰开,拿起杯来(他们自己领受),将二者分给领圣餐者5,但不可分给未出席者6。

29.4. 个人弥撒,就是单独从神甫和任何人所领受的圣礼7,或拒绝信徒领受主杯8;崇拜饼酒,或将之举起,捧持游行令人崇拜,或为任何宗教用途的借口而将圣品保存,都与此圣礼的本质,并基督的制定相背9。

29.5. 根据基督所定的用途,被正当圣别的此圣礼中的外部物质(饼与酒),有时是真实的,但只能在典礼方面(sacramentally only)来说,与被钉十字架的基督有如此的联属,以致这圣品被称为所表明基督的身体和血10;虽然如此,在本质与性质(in substance and nature)上来说,这些圣品真只是饼和酒,正如从前一样11。

29.6. 主张饼与酒的本质,经过神甫的圣别或他种方法,而变为基督之体与血的本质(所谓化体说 transubstantiation)的教义,不但不合圣经,而且违反常识和理性;颠覆圣礼的特质,又造成各种迷信与粗野的偶像的原因12。

29.7. 配领圣餐者,在此圣礼中外部参与(outwardly partaking)有形之物(visible elements)时13,也是在里面凭信心(inwardly by faith),不是凭血肉之体(carnally and corporally),乃是真实地、属灵地,领受被钉十字架的基督,并以祂为粮,和祂受死的一切恩益(all benefits)。基督的体和血虽非具体地在饼酒之内,或与之同在,或在其下;然而在灵性方面来说,在此圣礼中,对信者的信仰实在是同在的(present to the faith of believers),正如饼与酒对信徒外部的感官一样14。

29.8. 无知与邪恶之人虽然领受此礼之饼与酒,但不能领受该物质所表明的;由于他们不合理领受主餐,反而干犯主的身体和血,就定自己的罪(damnation)。因此凡无知与不敬虔的人,既因他们不适宜与主相交,所以他们就不配来赴主的筵席,若他们仍然如此,他们就大大获罪于基督,因此他们不能领受圣餐15,或被准许领受16。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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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前11:23-26,10:16-17、21,12:13

2. 来9:22、25-26、28

3. 林前11:24-26;太26:26-27;路22:19-20

4. 来7:23-24、27,10:11-12、14、18

5. 太26:26-28;可14:22-24;路22:19-20;林前11:23-26

6. 徒20:7;林前11:20

7. 林前10:16

8. 可14:23;林前11:25-29

9. 太15:9

10. 太26:26-28

11. 林前11:26-28;太26:29

12. 徒3:21;林前11:24-26;路24:6、39

13. 林前11:28,5:7-8

14. 林前10:16、3-4

15. 林前11:27-29;林后6:14-16;林前10:21

16. 林前5:6-7、13;帖后3:6、14-15;太7:6

第30章 论教会的惩戒

30.1. 为教会之王与元首的主耶稣已将教会行政权交于教会职员(officers)之手,但他们与民事长官不同1。

30.2. 天国的钥匙既交给这些职员,因此他们有留下罪(retain)或赦免罪(remit)的权柄,本着神的道和惩戒(censures),对不悔改的人(impenitent),关闭天国;又按情形之所需,借宣传福音和撤除惩戒(absolution from censures),向悔改的罪人(penitent)开放天国2。

30.3. 教会为了矫正或得着(reclaiming or gaining)犯罪的弟兄,阻止(deterring)其他弟兄犯同样的罪,除去(purging out)那足以感染全团的酵;拥护(vindicating)基督的尊荣和福音神圣的承认;避免(preventing)神的震怒(如他们容忍恶誉昭彰和刚愎的犯罪者来亵渎神的圣约和此约的印证,此忿怒正可临到教会),必须实行惩戒(censures)3。

30.4. 为了更圆满地达成以上的目的,教会职员(officers)应当按着犯罪的性质(nature)和犯罪者的罪状(demerit),予以劝诫(admonition),一时停止(suspension)圣餐,并除教(excommunication from the church)4。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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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赛9:6-7;提前5:17;帖前5:12;徒20:17-28;来13:7、17、24;林前12:28;太28:18-20;约18:36

2. 太16:19,18:17-18;约20:21-23;林后2:6-8

3. 林前5:,11:27-34;提前5:20,1:20;太7:6;犹23

4. 帖前5:12;帖后3:6、14-15;林前5:4-5、13;太18:17;多3:10

第31章 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31.1. 为了教会有更好的治理与进一步的造就,应当有通常所谓之总会或会议(synods or councils)的聚集1。

31.2. 执政者为了磋商并劝告有关宗教问题,可以有权召开教职者(牧师)及其他适当人员的会议2;若执政者公然与教会为敌,基督的教职者便可凭着自己的职权,或他们与代表各教会的适当人员,在此种会议中会合3。(本段版本间有差异)

31.3. 教义争论(controversies of faith),良心问题(cases of conscience),为公共崇拜与教会行政的良好秩序之规则与指示的制定(set down rules and directions),受理有关恶政(处理不当 maladministration)的控诉及其具有权威性的决定等行政权,皆属教会会议。此种命令与决定(decrees and determinations),如果合乎(consonant to)圣经,应当尊敬顺从,并非仅因其合乎圣经,且亦因其按神的命令在圣经中所制定的权威4。

31.4. 使徒时代以后所有的教会会议,不拘是世界性的会议,或地方性的会议,都有错谬的可能,而且许多会议已经有了错谬。所以不可拿这些会议所规定的,当作信仰与行为的准则(rule),只可用为帮助(help)信仰与生活5。

31.5. 教会总会和会议,除了有关教会的事务以外,不可处理或决定任何事。不可干涉有关一般社会的国政(civil affairs),若遇有非常的事,可以谦恭地向政府请愿;或在政府官长(civil magistrate)所要求的情形下,为满足良心,可向政府提出忠告6。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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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徒15:2、4、6

2. 赛49:23;提前2:1-2;代下19:8-11、29-30;太2:4-5;箴11:14

3. 徒15:2、4、22-23、25

4. 徒15:15、19、24、27-31,16:4;太18:17-20

5. 弗2:20;徒17:11;林前2:5;林后1:24

6. 路12:13-14;约18:36

第32章 论人死后的状态和死人复活

32.1. 人的身体死后归土,而见朽坏1。但灵魂(既不死,又不睡眠)却永存不灭(immortal subsistence),所以立刻归返赐灵的神2。义人(the righteous)的灵魂,既在那时在圣洁上得以安全,就被接入高天,在荣光中得见神面,在那里等候身体的完全得赎3。恶人(the wicked)的灵魂要被抛在地狱里,留在痛苦与完全黑暗中,等候大日(the great day)的审判4。除此两处以外,圣经并未言及灵魂离开身体,别有所归。

32.2. 在末日还活着的人不死,却要改变5;凡死了的人都必复活,带着原来的身体,性质虽异,但不是别的,这身体与灵魂再度结合,直到永远6。

32.3. 恶人(the unjust)的身体,将因基督的权能,复活受辱(raised to dishonor);义人(the just)的身体,将因基督的灵复活得荣,与基督自己的荣耀身体相似(conformable)7。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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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创3:19;徒13:36

2. 路23:43;传12:7

3. 来12:23;林后5:1、6、8;腓1:23;徒3:21;弗4:10;约壹3:2

4. 路16:23-24;徒1:25;犹6-7;彼前3:19

5. 帖前4:17;林前15:51-52

6. 伯19:26-27;林前15:42-44

7. 徒24:15;约5:28-29;林前15:42-44;腓3:21

第33章 论最后的审判

33.1. 神已经定了日子,借耶稣基督父神已将一切审判的权柄交给1凭公义审判世界2。在那日,非但堕落的天使要受审判3,就是凡活在世上的众人,都要在基督的审判台前显露出来,为自己的思想、言语、行为有所陈述,按肉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4。

33.2. 神指定此日的目的,是为在选民永远的救恩上(the eternal salvation of the elect)5,彰显神怜悯(恩惠)的荣耀,又在邪恶悖逆的遗弃者的处罚上(the damnation of the reprobate),彰显神公义的荣耀。那时义人必入永生,领受从主而来之喜乐与愉快的丰满6;但那不认识神、不顺从耶稣基督的恶人,必被扔到永远的痛苦中,离开主的面,和祂权能的荣光,受永远灭亡的刑罚7。

33.3. 基督既为了阻止众人犯罪,又使敬虔之人在苦难中多得安慰8,就令我们确信将来必有审判之日;所以祂不叫人知道那日子,为的是叫人可以摆脱一切属肉体的安全(carnal security),时常儆醒(watchful),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时辰主要来;就叫他们预备说:主耶稣啊,我愿你快来。阿们9。

经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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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徒17:31

2. 约5:22、27

3. 林前6:3;犹6;彼后2:4

4. 林后5:10;传12:14;罗2:16,14:10、12;太12:36-37

5. 罗9:23;太25:21

6. 罗2:5-6,9:22;帖后1:7-10

7. 太25:31-46;徒3:19;林后5:10-11

8. 彼后3:11、14;林后5:10-11;帖后1:5-7;路21:27-28;罗8:23-25;赛46:4

9. 太24:36、42-44;可13:35-37;路12:35-36;启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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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特信条附录: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Agreed upon by the ASSEMBLY of DIVINES at Westminster: Examined and approved, Anno 1647,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CHURCH of SCOTLAND; and ratified by Acts of Parliament, 1649 and 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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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ed by Dr. Charles Chao D. D.

Copy right by Reformation Translation Fellowship

编者按2005OPC英文版威斯敏斯特信条加入了部分英文原词,并在21.1、21.3、23.3、27.4、31.3等章节中做了少量补充修改。

威斯敏斯特信条历史背景:自伊利莎白女王一世以来,英国圣公会成为主教制,就是由女王直接委任主教治理地方教会,并在公共崇拜中遗传许多天主教的礼仪,此举引起许多改革的新教徒的不满,这群忠于改革的人就是当时的清教徒。在1643年,查理士(Charles)当政之时(1625-1649),当时议院的议员以清教徒居多,他们期盼以清教徒改革原则重整英国教会,于是在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召开了一个大型的议会,与会人士有121位牧师,30位议院的议员,及8位列席的苏格兰代表。对于教会应采取的体制,人人看法不同,而以赞成长老制者居多;在神学的立场上,大家则一致认同加尔文的观点,否定阿民念派及罗马天主教。

经过三年的讨论,议会于1646年12月完成了《威斯敏斯特信条》,供日后议院及议会之用。威斯敏斯特信条的内容完整、精确、简洁、平衡,每一个句子都经过小组的讨论及公开的辩论,参与者阵容之坚强也属罕见。信条于数个月后加入圣经的章节引证,是年六月得到议院的批准。

虽然在英国,威斯敏斯特信条所获得的公认只到1660年,但它深受清教徒的爱戴,在苏格兰也为议会及议院所接纳;后来随着新大陆的移民而传入北美洲,是在英、美的长老派及北美的公理会与浸信会中最具影响力之信条。

威斯敏斯特信条是加尔文神学、清教徒及圣经融合的结晶,共有33章,其特色有下列几点:

  1. 文中论述的次序为圣经、神、世人、基督、拯救、教会及末世,成为现代教义神学分段的先驱。
  2. 开宗第一章的圣经论,华腓德(B.B. Warfield)称之为基督教中最完美的圣经论告白。
  3. 预定论在威斯敏斯特信条中展现成熟的风貌,平衡地教导了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
  4. 着重圣约神学,以此解释在历史中神与人的关系。
  5. 确认清教徒所强调的得救的确知。

威斯敏斯特信条其他译本可参考:林格尼尔福音事工 韦敏斯德公认信条

威斯敏斯特信条林慈信牧师27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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