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情境伦理学 – 简河培 现代神学评论

今天西方世界的情境可以说是已到达了“基督教后期”(Post-Christian),传统上的基督教伦理观早已被许多人所抛弃。有如美国的
一份大众化杂志所说:“我们今天所看到的是古老的道德已经消失了。”所谓“情境伦理学”(situation ethics)或“新道德”( the new morality)是另一个有力的明证,今天的世人已离弃了圣经所指示的伦理道德的准则。

这个情境伦理学的运动,由于其伦理原则的基础是出于人,以巴特、鲍得曼以及田立赫的思想为基础;由于其神学基础不是纯粹地以圣经为中心,却是以实存主义神学为中心;不是出于纯正信仰,却是基于新正派的看法;所以因罗宾生主教的“对神诚实”一书之发表,立刻大大风行,被世俗的人奉为圭杲。或许最引起人注意的,还是要推美国麻州剑桥圣公会神学院社会伦理学教授富莱秋(Joseph Fletcher)所发表的畅销书:“情境伦理学”。

所谓“情境伦理学”,尤其是富莱秋所下的假设,乃是基于实用主义(就是认为凡有用的或有效的事,就是对的);相对主义(惟有爱是常存的,其余的事都会变的);实证主义(信仰的命题被肯定不是出于理性的证据,却是由于志愿的接纳);个人主义(我们所关心的不是事物,乃是人)。富莱秋所描写的光景,也可以代表东方各国的知识阶级,尤其是中国、韩国以及东南亚各国都曾受过孔教严紧的法理主义的影晌,而目前也已开始对儒家恩想发生反抗,想在世俗社会中找到新的价值。在新旧交替,青黄不接之期中,任何思想都乘虚而入;今天中国,东南亚各国,或韩国的知识份子已经怀疑儒教伦理的价值,同时又没有更高的价值来替代其地位,因之这种“情境伦理”就很容易乘虚而入,所以我们必须要特别注意,并要将真正圣经上的伦理原则介绍给远东的人民。

情境伦理学最受人欢迎,并使人发生兴趣的,是对于“性道德”的一种“放任主义”。我们要看一下这种新道德的论点究竟是什么。

(一)情境伦理学与“传统伦理”有许多地方是背道而驰的。情境伦理学自称为是古老的道德律,规范,以及生活行为上的道德原则
的反动。罗宾生说:古老的道德是演绎法的,开始必须有绝对的标准,永远是对的,决不会改变的;“新道德”却是归纳法的,以人为起点,乃是著重“人比原则更有优先权。”旧道德乃以整体开始而达到个人,新道德乃是以个人开始而达到整体。罗宾生特别攻击基督教传统的伦理,他认为此种伦理是“反人性的”(antihumanist)乃是以超然的原则为根基,有时也忽视了人的需要,人们也不论任何境况之下,必须要奉行此种伦理。

(二)从情境伦理学的名称上就可以看出,新道德是著重“情境”的,或如近代哲学家所称的“存在的实际”(existintial reality)。行动若有错误,不是因为原则,乃是因为情境。用罗宾生的话来说:“无一件事的本身可以被标榜为”错误的“。例如,一个人不能武断说:‘婚前发生性关系’或‘离婚’此二事的本身是错的。可能在一百件实例中有九十九件确是错的;但我们不能说这种事件的本身在内在性方面(intrinsically)来讲是错的;真正内在性的恶乃是没有爱。”按照此种看法,基督教的伦理就不是一种不变的教训了。罗宾生认为不变的伦理系统完全是法理主义的,也即无人性的。

(三)所谓惟一的或终极的行为范畴并不是道德律,惟不自私的,自我牺牲的“圣爱”(agape love)才是行为的规范。这个圣爱惟一的榜样乃是耶稣。罗宾生借用朋霍费尔的话来称耶稣为一位“为别人而活的人”(the man for others)。罗宾生与富莱秋都认为,真正在内在方面的邪恶是“欠缺圣爱”。真正在内在方面的善即有“圣爱”。其他一切都算不得什么!圣爱是基督徒决志行事的惟一终极准则。

(四)圣爱一定会盼望我们的邻舍得益,决不会受我对他的喜憎所影响。圣爱不是一种出于感情的,或是情绪上的道德;却是一种态度上的德行,是出于意志的;因之是我们可以定意而表现出来的。用罗宾生的话来说:“如今存在的只有圣爱,因为圣爱几乎有一种自然的指南针,能够出于本能地满足别人最大的需要,而且能够完全自动地适应任何情境。”

(五)基督教本有的道德规律宣称人们不能因为有好的目的,而不择手段;然而富莱秋却说:“只要有正当的目的,就可以使用任何手段。”任何行动若没有正当目的这种行动就毫无意义。不正的手段是否常会勾销正当的目的呢?情境伦理学认为不的。我们的世界万事都是相对的,所以任何行动都要以当前的情境而定。例如:“假离婚在情感上或精神上讲来对于父母和子女都是有利的话,那么这家庭,因了爱的求,倒不如离婚为妙!”

情境伦理学在某些方面看来似乎是很像圣经所指示的教训。有如使徒保罗说,我必须要谨防法理主义的危险(参加 4:8-10;西 2:20-23)。有如使徒约翰、我们必要指出圣爱的重要性(参约壹 4:7,11,12,21)。有如耶稣自己,我们必须要指斥利赛人的态度,因他们认为人是为了律法,并不认为律法是为人而设(参可 2:27-28)。然而,任何基督徒若是甘愿遵守主基督亲自所指示的道德行为与规范,就不能同意情境伦理学的看法。我们参考前“今日基督教:杂志主编所下的批判,可以指出情境伦学有以下数点错谬之处。

(一)新道德因为要使对于道德的抉择不受神圣诫命及客观道德原则的制裁,因而不断地将“圣爱”降贬为“情欲之爱”(eros)。圣爱的内容是神的律法,如果圣爱没有内容,在性质上看来就不是“爱”。如同保罗所指出来的,律法在爱邻舍的事上得以成全。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愉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括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爱是不加害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9-10。)

(二)新道德因为将道德责任看为“当时或片刻”的反应或遭遇,因之阻碍了基督教所要求的永恒的,可以预料的生活行动的模式。”

(三)新道德因为要将整个道德责任削足适履地配合圣爱,以致于忘了一个人对于正义的行动所负的责任,同时也因为此种态度,而只以主观的看法来处理社会的伦理了。

(四)新道德因为完全与宇宙中至尊的神所启示的圣经中的道德脱了节,又说圣经中所指示的规范是可以修正的,更认为只有圣爱才是伦理生活中不变的准则;因之此种新道德的看法虽自称为以圣经的教训为南针,却显然地是不合乎圣经的教训,也受到圣经的裁判。虽然倡导新道德的人有时以圣经为依据,却并不因此就证明新道德是高尚的,有价值的。反之,更使人尊重圣经的教训,因为在廿世纪之后那些倡导新道德的人,也不得不承认圣经教训的价值,所以他们也自称为是受到圣经教训的影响。

(五)新道德想将道德的理论与超然的创造之主分开;罗宾生主教,一方面否认神为一位至上的有位格的超然“存有者”(supreme
personal supernatural being),也否认神是自有永有的;另一方面他又想建立这个新道德系统。罗宾生借用田立赫的术语,说:凡是讨论到“究极”(Ultimate)的文字,都是相对的,也是象征性的。神不再是那位将善与恶,正与邪分别开来的神,却不过是一位“所有存有的基源”(Ground of all beings)。这样的一位神是太微小了,太受限制了,怎能对于所谓情境伦理学的圣爱给以动力呢?因之新道德所谓的圣爱不过是受著一位神话式“存有”来支持,这样的伦理是不能有坚固的基础。

(六)新道德也否认耶稣对于祂的门徒道德上的命令;福音书中所提到的,耶稣要门徒遵守道德的命令,如此也就显出门徒对主的爱了(约 15:8-18,14),然而他们却反对圣经上的此种教训;因此,新道德也就无权利说他们乃是真正地宣扬基督教的伦理。

(七)情境伦理学对于人性及人类的罪性的看法,非常幼稚。他们假定“圣爱自有一种内造的道德指南针”,而且完全没有受到人的罪性及败坏的本性所影响,因之会本能地采取适宜的抉择。这种看法完全与保罗所讨论的人类败坏的道德标准(罗 1:18-32 或 3:10-18)相反。单由人心所欲的“爱”,不能选择智慧的享受,更不能以别人的福利为最后的抉择(太 15:19)。人的抉择总是以自我为中心。路得马丁说,“理性是娼妓”,“爱情若没有神救赎的大恩,也能像理性一样。”

(八)情境伦理学所建立的思想教训,完全不提到悔改,审判,信仰与救赎。有一人曾指出,罗宾生所给人的印象是认为,近代人是何等的成熟,以致于人类除了他们自己以外,并不需要任何外来的属于灵性方面的帮助。著者认为,情境伦理学所说的人类是自足的,不需外来帮助的这种看法,引起了东方及西方的非基督徒界所注意。情境伦理学完全不要求人负起道德的责任,也不需要以神学为根基。,还有什么系统更适合于“属血气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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